附表3
2018年部门预算经泰宁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度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县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县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全县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及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全县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县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法律服务市场。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司法行政部门包括5个机关行政科室及9个下属基层司法所单位,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泰宁县司法局 |
全额拨款 |
36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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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坚持用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密联系本局工作实际和全系统人员思想实际,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力争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一)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和争创省级法治示范县工作。
(二)加快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入出矫行为和经常管理。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公证机构改革工作。
(四)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乡村和社区法治建设。
(五)继续开展人民调解“三争”活动。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收入预算为467.12万元,比上年增加113.1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73.54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82万元,其他收入11.58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67.12万元,比上年增加113.1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25.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96万元,公用支出56.9万元,项目支出8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67.12万元,比上年增加113.1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项级科目)325.26万元。主要用于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级科目)2.96万元。主要用于遗属补助、高龄费用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级科目)58.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业务费及公务交通补贴支出。
注:没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的单位请说明“本单位××年度没有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3.5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25.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5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1.4万元。主要用于一般性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6.67%,主要原因是:逐步取消公务接待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7.12万元,比去年增加113.1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的影响。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司法局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司法行政部门共设置绩效目标2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47.52万元。
(五)业务费绩效目标预算情况
2018年预算安排普法经费(含法律援助、依法治县、法治宣传),人民调解0.5万元,帮教矫正5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1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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