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泰宁县总工会决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经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动员和组织全县职工积极参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全县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县总工会包括2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总工会
财政拨补
3
6
泰宁县职工活动中心
经费自给
3
3
二、 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县总工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聚焦职工新需求,紧扣服务中心全局、职工群众、企业发展以及提升工会建设等方面工作,抓牢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在泰宁加快建设旅游旺、城市美、文化兴、生态优的海西旅游强县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服务中心全局,打造有为工会。
(二)服务职工群众,打造温馨工会。
(三)服务企业发展,打造责任工会。
(四)服务基层系统,打造活力工会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泰宁县总工会年初结转和结余0.6万元,本年收入108.97万元,本年支出108.57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108.9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04万元,增长0.96%,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108.9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 0 万元。
3. 经营收入 0 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 0 亿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亿元。
6. 其他收入 0 亿元。
(二)2016本年支出108.5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24万元,增长1.16%,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89.7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9.78万元,公用支出0万元。
2. 项目支出18.79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08.5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24万元,增长1.16%,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运行(项级科目)59.81万元。
(二)群众团体事务支出(项级科目)48.4万元。
(三)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项级科目)0.36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46万元,同比下降35.54%。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015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维护费0.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维护费0.9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三)公务接待费4.4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工会和周边县级工会调研考察慰问及工作交流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54批次、接待总人数125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98万元,比2015年减少70%,主要是: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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