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文处理职责。
(二)调研信息职责。
(三)督促检查职责。
(四)协调联系职责。
(五)服务接待职责。
(六)负责全县政府系统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政复议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
(八)负责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
(九)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
(十)负责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8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任务是:服务政府、服务领导、服务群众、事务管理。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精品意识,办文办会质量不断提高。
(二)提高督查水平,行政执行力不断加强。
(三)强化信息调研,信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制承办工作规范有序。
(五)加强政府网站群建设,电子政务水平不断进步。
(六)完善各项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有方。
(七)狠抓基础性工作,外侨工作扎实开展。
(八)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切实开展效能建设。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廉洁政府。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政府办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3.15万元,本年收入502.64万元,本年支出502.64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15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50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472.93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0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亿元。
6. 其他收入29.71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50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502.6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98.23万元,公用支出144.78万元。
2. 项目支出0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02.64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320.21万元,下降63.70%。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08.66万元,同比下降8.41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3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6.3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19.2%。
(三)公务接待费72.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260批次、接待总人数3100人。与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1.82%。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4.78万元,比2015年减少195.89%,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明显下降,公务接待费等明显减少。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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