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宁县委精神文明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
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泰宁县县级部门决算批复试行办法》(泰财库〔2014〕87号)及《关于批复泰宁县文明办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泰财决〔2017〕32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委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
2、负责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的起草、论证和督促落实。
3、承担县委、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汇报材料和县委、县府领导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等文稿的起草工作。
4、负责全县群众性精神创建活动(包括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学校、文明安全小区创建及军警民共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5、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公民道德教育活动,推进以德治县进程。
6、负责协调、联系县直各有关部门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齐抓共管,完成县委、县政府既定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任务。
7、负责调研、分析与反映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推广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做法。
8、组织评选和推荐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县文明委审议,县委、县政府表彰。
9、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力度。
10、完成省委文明办、市委文明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泰宁县委文明办包括3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文明办
财政核拨
3
3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泰宁县委文明办主要任务是: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成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为文明点赞,为泰宁点赞”系列主题活动,扎实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精心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树立“泰美志工服务队”典型,积极开展打造“全国最干净旅游县城”、“全域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尚,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二)建立泰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形成公开、透明、全民监督的诚信发布制度,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氛围。 (三)多次召开创城工作推进会,进行专项整治,印发《泰宁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关于加强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常态长效化建设的通知》,抓常态长效,完成年度测评迎检工作。
(四)以宜居环境建设为抓手,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整合文化资源,推进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广泛开展“最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树立良好文明乡风。
(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三爱”教育为活动主题,深化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抓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乡村学校少年宫”规范化建设,加强校园周边治理,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我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66.59 万元,本年支出65.49 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1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66.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66.59 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 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65.4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44.95 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0.53 万元,公用支出4.42 万元。 2. 项目支出20.54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65.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工资福利支出37万元。 (二)商品服务支出24.96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3 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4.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 辆。公务用车运行费1.9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 辆。
(三)公务接待费2.0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32批次、接待总人数265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42万元,比2015年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5年财务合并在宣传部,2016年起财务独立核算。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中共泰宁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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