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09-09-21 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县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及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融资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依法必须进行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两个方面。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依据,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四)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 15日内向县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或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或委托后 7日内组织审计力量依法开展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或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将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或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以及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审计经费
第十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每年应按一定比例抽查其业务质量。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被抽查政府投资项目,再核减的工程造价额由建设单位从项目结余资金(没有结余资金的项目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全额上缴县财政,其中核减金额的40%作为审计机关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外聘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经解决:
(一)在编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专项业务经费及外聘专业人员工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送审造价审计核减金额的10%列入项目投资成本予以保障,上交县审计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并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不涉及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审计的,由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政府投资 竣工决算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