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财政局《关于批复泰宁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管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并抓好各项待遇的落实;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
(四)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和报批,核准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抓好各类优抚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核上报及褒扬工作;负责光荣院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行政区域调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全县老龄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二)负责抓好全县民政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落实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泰宁县民政局包括7个机关内设股室及4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泰宁县民政局 |
全额拨款 |
18 |
18 |
|
自收自支 |
3 |
2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实施“效能建设提升年”、“养老服务推进年”、“社会救助提标年”三项行动为抓手,大力开展“马上就办提效能、真抓实干晒成效”竞赛活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防灾减灾、优抚安置、社会治理、老区老龄、殡葬管理、区划地名、婚姻收养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顺利通过省级双拥模范县考评验收,实现“三连冠”。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强化社会救助,助力精准扶贫脱贫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工作水平。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家庭人均年收入2650元提高到2017年的3000元,7月份将农村低保标准再次提高至3550元,实现了与省定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城市低保标准由2016年家庭人均月收入452元提高到2017年的512元。截至12月底,全县有农村低保700户1536人,城市低保246户342人,全年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399.21万元, 城市低保金163.45万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差246元,城市低保人均补差411元。持续开展新增城乡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和审核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年共新增城乡低保对象120户306人,减少69户150人。城乡低保覆盖面由年初的1.38%提高到1.56%,低保救助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指导乡镇将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一并享受相关扶贫政策。目前,我县共有农村低保700户1536人,其中既是农村低保又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叠对象”1481人。二是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标准调整为按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标准执行,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依次为人均561元/月、705元/月和897元/月,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依次为人均616元/月、846元/月和 1076元/月。城市分散供养标准依次为人均794元/月、986元/月和1178元/月,城市集中供养标准依次为人均953元/月、1183元/月和1414元/月。截至12月底,全县有农村特困人员238人,其中集中供养41人,分散供养197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人。全年累计发放城乡特困供养金182.82万元。三是完善医疗、临时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筹集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至400元,将住院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60%,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将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截至12月底,共实施医疗救助10327人次,救助金额214.8万元。优化临时救助程序,对于救助额度在2000元以内的,下移救助端口,由乡镇对其家庭(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并审批救助,报民政局备案,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截至12月底,全县共实施临时救助537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61.1万元,有效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四是及时兑现孤残人员补贴。联合县残联下发《关于精准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通知》,要求每月仔细核实核对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信息,及时删除死亡人员信息,花名册必须由各乡(镇)民政办负责报送,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民政办公章,确保“两项补贴”精准发放到位。全年为2624名重度残疾发放生活补贴159.21万元,为2620名重度残疾发放护理补贴186.38万元。从2017年1月起,我县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全年为12名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17.73万元,保障了孤儿的基本生活。五是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开展“寒冬送温暖”、“炎热送清凉”等专项救助行动,以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不愿入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跟踪回访救助服务,主动救助86人次,共发放食品饮料260份,棉衣、棉被45套(床);进站救助406人,共发放食品饮料410份,出具返程车票320张;医疗救治9人次,临时安置14人次,护送返乡4人次。规范对外托养关系,联合公安部门对4名滞留市康复疗养院人员采集DNA数据,推送全国救助寻亲网开展寻亲工作。
(二)强化养老服务,补齐民政发展短板
一是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制定出台了《泰宁县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通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特色养老“三头并进”,政府兜底、服务提质、医养融合、精神关爱、产业培育、队伍建设“六轮驱动”,财政投入、土地保障、医保同等“三策共扶”的“363”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总体线路和发展目标。制定了《泰宁县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泰宁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全县6个乡镇敬老院已完成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正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是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省下达的6个养老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序推进,和平、上青2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余上、调村2个农村幸福院及北洲社区综合服务站提升完善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东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已完成主体框架建设,春节前可竣工投入使用。县护理型养老院已完成消防、土建工程建设,正在加快室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春节前能建成并投入使用。聘请了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2017-2030年泰宁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截至目前,全县建有养老服务机构8家,其中:县社会福利中心1家,乡镇敬老院7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4个,其中: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个,农村幸福院30个,全县拥有养老床位448张。全县6个乡镇敬老院共有床位235张,目前已入住老人37人、预约84人(因敬老院正进行消防施工,部分房间暂时无法住人,将在施工完成后逐步安排入住),床位使用率达50%。农村社居家区养老服务覆盖率为26.8%。三是有效落实老年人三项补贴。2017年,共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106.9万元,发放老人慰问金69.6万元。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的方式,为34名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4.08万元。依托泰宁夕阳红养老有限公司,按照每人每月20元线上服务和50元线下服务补助标准,为城区660余名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9~12月份,发放老年人“一键通”手机452部,投入6.2万元为572人次老人开展线下实体服务。四是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一方面坚持每年夏、冬季两次定期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以清单的形式要求乡村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入住老人安全。同时强化消防培训,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火灾防范意识。今年7月和12月,联合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了夏季和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6至7月份开展了全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10至12月份对养老机构房屋建筑安全和场所消防安全进行评估鉴定;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通报,要求各养老机构限时整改。另一方面扎实开展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高度关注大金湖怡养中心事态发展,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怡养中心运营问题处置,积极对接实力企业承接经营怡养中心。
(三)夯实双拥基础,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是加大双拥共建力度。深入开展新一轮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及时调整充实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把双拥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绩效考评范畴,将双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到领导、措施、经费三个到位。2017年共投入576万元用于部队四项建设,不断改善部队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工作生活条件。驻泰部队继续发扬“民拥军军爱民”的优良传统,主动参与我县“平安泰宁”创建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双拥共建基础进一步巩固。二是强化优抚保障能力。贯彻落实《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全面执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健康体检制度,落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政策、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制度、义务兵优待政策、重点优抚对象和“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等政策,免费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和意外伤害保险,全年发放各类抚恤定补资金329.9万元。三是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做好60名2016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31.61万元,实现城乡一体化安置;为122人发放优待金149.19万元,增发立功受奖义务兵优待奖励金2万元;发放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4.9万元。引导60名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与职业教育。将2名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到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未就业随军家属足额发放每月500元生活补助金。四是强化涉军维稳工作。深入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尤其是越战退役人员“下访大谈心”、“关爱结对”、“认定复核”三项活动,对1978年以来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两险一金”状况进行详细核查上报。实行县乡村三级稳控及信息零报告制度,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厦门金砖会晤等重大活动期间涉军维稳工作,实现无越级上访目标。
(四)完善防范体系,提升防灾救灾能力
一是强化防灾减灾宣传。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印发防灾减灾手册3000余份,组织开展防范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演练2次,参与的群众达1200余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防灾救灾意识不断增强。二是提高防灾救灾能力。进一步修订完善《泰宁县防抗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省级避灾示范点建设,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确保满足本级政府三级应急响应需求。积极推行农村住房政策性叠加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实现全县27165户农户政策性叠加保险全覆盖,全年理赔4.73万元。加快2016年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及时下拨重建补助资金160.5万元,72户重建户于2017年春节全部搬入新居。三是统筹落实冬春救助。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开展2016 -2017年冬春救助,做到分类别、保重点、不遗漏。发放救灾大米57.12吨、食用油1084桶、棉被2050床、毛毯388床,发放受灾群众、困难群众、优抚对象越冬生活补助和慰问金10.72万元,下拨救助资金80万元。为应对低温寒冷天气,保障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及时安排部署2017-2018年度冬春救助工作,详实掌握困难群众粮食、衣被等实际需求,上报省市民政部门落实救助所需物资、资金。
(五)实施三社联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学习贯彻落实全省社区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模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一是强化社区队伍建设。顺利完成了4名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招募任务。鼓励10名社区工作者参加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并按职称等级落实待遇。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社区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综治平安奖励,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她们工作积极性,稳定社区工作队伍。二是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加大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工作力度,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三个方面抓好和平社区、水际村2个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创建和水际村、际溪村2个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对全县112个村(居)委会的信息进行比对,完成村(居)委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争取省级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北洲综合服务站完善提升。有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3‰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政策。和平、水西社区办公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四是把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关。按照行政许可工作流程,依法办理各类审批事项12件,其中新登记成立社会团体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变更3家,注销1家。社会组织年检159件,实现了统一受理,按时办结。对全县10家行业协会开展“1+X”专项督查,对管理问题突出、特别是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白条”现象,资产管理制度薄弱等内部关系不顺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和指导。完成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系统完善录入,扎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长效机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
(六)做实专项事务,创新服务社会举措
围绕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努力发挥民政在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一是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面落实“1+N”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全县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802人,全部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无一人辍学。2016年摸底的4名无户籍留守儿童已经全部办理户口。提请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有了制度保障,全县243人困境儿童,有 231人享受农村低保,12人享受孤儿保障。构建了县、乡、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县、乡、村(社区)都配备了一名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二是依法开展婚姻收养登记。以开展创建婚姻登记机构文明行业为抓手,实施便民惠民政策,县婚登中心实行周末无休办公,4月1日起,不再向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用。截至12月31日,规范办理婚姻登记 1743.5 对,收养登记4例,完成1998年以来至今52000余条婚姻、收养信息导入电子政务系统任务。三是强化殡葬服务管理。六个城中村公墓和开善乡公墓完成新建,新增穴位1200个。县殡仪馆2016年水毁设施得到修复,新建护坡80米,改造后的殡仪馆服务楼面貌焕然一新。指导乡村两级成立红白理事会,村级骨灰楼堂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骨灰乱埋乱葬得到有效遏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加大殡仪服务人员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区划地名管理。扎实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基本完成地名普查五级审核和地名数据录入工作,共收录地名信5500余条,按时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泰宁县词目表与词条编写。完成城区街路巷地名设标322块,其中新设287块,毁坏修复35块。配合公安部门完成地址集中清理采集和二维码门楼牌换发任务。认真做好界线联检、平安边界创建和各种纠纷隐患排查,有效维护边界和谐稳定。五是积极对接老区扶持政策。深入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吃透相关扶持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策划生成项目争取上级更多支持。2017年向上争取老区扶建项目资金52万元,用于音山村等8个助农项目建设,改善老区村生产生活条件。争取革命遗址遗迹修缮项目2个资金30万元,用于大源村红十三师战地指挥部和罗汉寺东方军司令部遗址修缮保护。争取老区科技示范项目1个10万元,用于大马士革玫瑰山地栽培及精油提取项目建设,带动了老区村群众发展致富。
(七)强化自身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在全县民政系统深入开展“马上就办提效能、真抓实干晒成效”竞赛活动。一是干部工作作风明显好转。通过制定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兑现制度,干部职工“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进一步树立,服务群众意识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办事拖拉、拈亲怕重、甩手掌柜等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层分批组织民政干部参加省市养老护理、防灾减灾、社区管理等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县创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等措施,推进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上新台阶。三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支部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开展民政工作的红线和底线,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压力。通过健全完善民政项目跟踪管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救灾物资管理发放三项制度,规范城乡低保、老区扶建、福彩公益、临时救助、流浪乞讨等专项资金使用,堵塞了制度漏洞,防范了廉政风险,确保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民政政策真正惠及广大群众。一年来,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民政局年初结转和结余10.00万元,本年收入3,380.68万元,本年支出3,237.37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3.31万元。
(一)2017年收入3,380.68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426.20万元,增长-11.20%,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380.6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319.4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2017年支出3,237.37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573.31万元,增长-15.0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861.9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448.22万元,公用支出413.76万元。
2.项目支出375.4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042.9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45.63万元,增长-17.50%,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行政运行229.3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1.36万元,增长45.17%。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变动及正常晋升工资、津补贴调整、年终绩效追加、五险一金基数提高等。
(二)其他民政管理事务211.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8.89万元,增加59.51%。主要原因是2017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救济责任保险。
(三)义务兵优待金253.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3.1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2017年义务兵人员增减变动及标准提高。
(四)其他优抚支出382.7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54万元,增加1.73%。主要原因是2017年优抚对象标准提高。
(五)老年福利1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31万元,40.5%。主要原因是2017年减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基建投资款。
(六)殡葬291.9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3.35万元,增加12.9%。主要原因是2017年增加办案经费及业务费。
(七)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343.0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5.91万元,增加9.47%。主要原因是2017年残疾人增加。
(八)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8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86.5万元,69.9%。主要原因是2017年灾情减少。
(九) 城市低保17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6万元,减少27.9%。主要原因是2017年城市低保人数减少。
(十)农村低保266 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88万元,增加41.4%。主要原因是2017年农村低保人数减少。
(十一)临时救助9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万元,增加1%。主要原因是2017年增加临时救助。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194.4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2.32万元,增长59.24%,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政府基金支出(项级科目)194.4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72.32万元,增长59.2%。主要原因是2017年养老服务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增加。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50.97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92.0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413.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 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20万元,同比增长83.08%。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0.00% 。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9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1.00%和-1.00%,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10.23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85批次、接待总人数540。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142.99%,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结账夸年度,2017年招待费包含2017年和2016年两年。二是2016年及2017年养老项目招商引资增加客商招待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3.7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18.96%,主要是:殡葬设施维修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情况。
1.项目的依据。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泰政〔2015〕8号文件精神,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市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2.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城乡低保资金的基本性质是:民生保障资金;其用途是: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资金补助,专项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为确保泰宁县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县财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支持。
4.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本项目总目标为补助泰宁县城乡低保资金97万元,确保全县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阶段性目标是在2017年12月要完成资金的下发补助工作。
5.项目预期投入情况。将97万元用于泰宁县城乡低保救助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应保尽保。
6.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城乡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县城乡低保的预期效益是:一是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二是社会效益。维护了社会公平。三是政治效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项目评价工作情况
(一)选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项目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设置投入、产出与效益、项目管理等3个一级指标进行项目评估。
(二)现场勘验、检查、核实的情况。通过核实,县财政确已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全县97万元低保资金的下发工作。
三、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时做好预算和结算工作,在2017年底前下发全县97万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二)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全面完成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项目总投入情况。补助泰宁县城乡低保97万元。
(四)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本项目实际支出97万元。
(五)项目财务管理状况。按照《福建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管理。
(六)主要社会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可持续影响等情况。2017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项目,已按政策、程序落实、发放到位,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实施。
四、项目绩效目标分析
(一)评价绩效指标分析。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安排97万元,实际拨付全县城乡低保资金97万元。
(二)绩效定性指标分析。2017年度,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到位,救助有效,困难群众得到帮助,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低保申报及审批程序总体趋于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宣传及实施不断推进,群众及低收入群体对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对低保政策及项目满意度较高,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改善。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农
(三)项目实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是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市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人均3550元每年,城市低保标准人均512元每月)。二是推进低保救助精准化。依据低保申请人授权,通过公安、税务、住建、人力资源保障、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协查部门信息平台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结合入户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工作的各项工作规程,做好个人申请、民主评议、收入核查核对、张榜公示等环节,加强动态管理。四是城乡低保所需资金,都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低保资金全部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我县虽然建立起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但是由于家庭收入来源、就业方式等情况复杂多样,低保家庭状况千差万别,全面准确核算经济状况还是有一定困难。建议要逐步细化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在政策措施上更加合理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可行。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1-11 民政局部门业务费绩效自评表
- 003791215_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附件9.xls
- 003791215_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xls
- 003791215_封面代码(1).xls
- 003791215_收入决算表.xls
- 003791215_收支决算总表.xls
- 003791215_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xls
- 003791215_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xls
- 003791215_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xls
- 003791215_政府采购情况表.xls
- 003791215_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 003791215_支出决算表.xls
- 民政局部门业务费绩效自评表.xls
- 2017年决算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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