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来源:泰宁县民政局 时间:2017-07-28 09:03


泰宁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福建省泰宁县财政局关于批复泰宁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泰财决〔2017〕64 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管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并抓好各项待遇的落实;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

(四)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和报批,核准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抓好各类优抚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核上报及褒扬工作;负责光荣院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行政区域调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全县老龄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二)负责抓好全县民政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落实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泰宁县民政局包括7个机关行政股室及4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民政局

全额拨款

21

20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我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宗旨,稳妥有序推进社会救助、减灾救灾、养老服务、优抚安置、专项事务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民政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和亮点

(一)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低保精准认定。农村低保标准由2015年的2300元提高到2016年的2650元,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精准识别清核认定,清退不符合政策城乡低保家庭737户1819名,低保救助标准精准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城乡没有因低保家庭的清退发生上访、闹访事件,低保工作做法在全市做了经验交流。全年发放农村低保金642户1370人342.5万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差175.74元,发放城市低保金266户379人173.37万元,城市低保人均补差350.22元。发放五保供养金243人157.62万元。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提标扩面。修订完善了《泰宁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和《泰宁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临时救助统筹金由2015年的2元/人提高到2016年的7元/人,临时救助标准从4000元提高到8000元,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016年的400元。2016年全县共临时救助困难群众179户674人,发放救助金68.3万元。建档立卡的1604户4887个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全县医疗救助1874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293.12万元。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367名和流浪危重精神病人6人,发放救助金32.26万元。孤残补贴率先兑现。在全市率先为2649名重度残疾发放生活补贴166.39万元,为2453名重度残疾发放护理补贴109.245万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20名18.86万元。《慈善法》得到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5万元、救灾物资1050箱、净水器51台,全部及时发放到灾区村和贫困村。

(二)减灾救灾能力明显增强。“5·8”泥石流灾害救灾抗灾有序有效。面对“5·8”泥石流严重灾害,在国家民政部和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反应迅速,协同各方力量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及时调运殡仪服务设备和调集殡仪服务人员,第一时间投入殡仪善后服务,经过11个日日夜夜连续奋战,圆满完成了5·8”泥石流灾害的抗灾救灾和殡仪善后处理工作,得到了省市充分肯定。灾后重建强推强进。及时制定了《2016年泰宁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明确了补助政策和重建时限。通过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选址、落实补助政策、强化督促检查等措施,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快速推进。截止12月底,重建户有56户至少建好一层,15户购房。灾后重建补助款160.5万元全部发放到重建户手中。困难群众越冬生活保障到户到人。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开展冬春救助,及时下拨救助资金80万元,发放大米66.8吨、食用油1969桶、棉被2050床、毛毯388床,慰问受灾群众、低保户、五保户、困境儿童、优抚对象12万元,确保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越冬过节。农村住房叠加保险覆盖逐村逐户。农村住房叠加保险政策早部署、早宣传、早落实,全县112个行政村24021农户住房全部参加农村住房叠加保险,农户个人缴纳保险7.2万元,财政承担4.8万元。2016年县人保财险公司为遭受火灾、自然灾害的农户发放农村住房保险理赔金26.8万元。

(三)养老服务稳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如期落地。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泰宁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关于建立“互联网+医养”暨“一键通”呼叫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研究解决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场所装修改造和政府购买资金问题,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政策保障。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引进福建夕阳红养老有限公司运营和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和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在抓紧建设。养老机构加快建设。大金湖怡养中心候鸟式旅居养老初见成效,年接待老年旅居团队3600余人次,并逐步构建养生养老和健康养老的产品格局。计划投资675万元的县老年护理院完成项目招投标,春节后动工建设。总投资385万元的角溪、王坑、上青3个农村幸福院和游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已经建成,增加养老床位50张。顺利完成9个乡(镇)养老救助协理员招聘工作。进一步强化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定期不定期开展了4次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和2次消防专业培训,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跟踪整改到位,保障了入住老人人身安全。

(四)双拥优抚持续巩固。按照政策落实求“全”,关心关怀求“真”,矛盾化解求“快”的精神,扎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将26名重点优抚对象列入城乡低保,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八一”、春节走访慰问形成常态。高度重视参战复退人员维稳工作,坚持党政促动、部门主动、三级联动,探索建立了抓服务解困促和谐、抓排查化解促稳定的快速高效工作机制,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参战复退人员到市上省赴京上访事件,泰宁的经验做法得到市综治考评组的充分肯定。2016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2名、随军家属2名,为277名重点优抚对象和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烈士老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金320.1186万元、门诊补助金4.536万元、临时救助金2万元、两节慰问金11.13万元,发放义务兵优待金150.39万元,退役士兵地方经济一次性补助金122.50万元。积极推动军地融合发展,投资3268.27万元的泰宁县内卫大队、中队军营落成并喜迁新居,“八一”前夕,县委县政府召开议军会议,研究解决驻军部队相关实际问题。“5·8”泥石流灾情发生后,驻军部队视灾情为命令,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义无反顾投身抢险救灾第一线,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夺取“5·8”泥石流灾害抢险救灾全面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谱写了一曲军爱民、民拥军动人歌曲。

(五)专项事务善做善成。顺利完成殡仪馆火化炉尾气环保技改,改造完成县殡仪馆办公楼和其它配套设施,大力推进城乡殡葬设施建设,2015年-2016年两年共新建村级骨灰楼堂82座、乡级公墓3座,殡葬执法进一步强化,城区 “三沿五区”乱埋乱葬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我县殡葬设施建设的做法在全市殡葬工作视频会议上做了经验交流。以创建市级文明行业示范点为载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机构规范化建设,2016年规范办理婚姻登记1768 对,其中结婚1150 对,离婚290对,补领结/离婚证328 条,规范办理收养登记14例。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基本完成。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1+N”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出台并实施了《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泰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儿童1798人,现已全部落实了家庭监护责任,无一人辍学,9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已有5名办理了落户,其他4名因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尚未办理落户。254名困境儿童均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六)社会管理不断强化。认真落实好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和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政策,实现了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和增加社区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一减一增”目标。完成水东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社区办公条件明显改善。深入开展行业协会“1+X”专项督查,及时督促纠正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简化社团登记审批手续,全县新成立社会团体7家,民办非企业2家。截至目前,全县共成立社会组织180家,其中社会团体171家,民办非企业9家。社会组织年检率达95%。

(七)老区老龄协同发展。积极对接老区、苏区各项政策,争取各级对泰宁的扶持,一年来,通过民政渠道扶持泰宁建设老区资金92万元,支持建设铁皮石斛、生猪生态养殖基地,修建道路、水坝等基础设施,受益群众达2600余名。发放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100.24万元,办理老年优待证505本。

(八)自身建设更加过硬。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民政局支部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1名干部获市级劳模称号,7名干部获县先进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重新修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项,协同财政部门深入各乡(镇)督查自然灾害群众生活补贴、老区扶建、城乡低保等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推行民政物资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做到公平、公正。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多批次选派干部参加省市培训。以政府购买形式,为社区配备3名志愿者,为每个乡(镇)配备1名养老救助协理员。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民政局年初结转和结余13.8万元,本年收入3806.88 万元,本年支出3810.68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10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3806.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3806.8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122.08 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 3810.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2670.3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245.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8.12万元,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2045.3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59.7万元。

2. 项目支出1140.34万元。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68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42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29.66万元。

(三)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38.52万元。

(四)农林水支出20万元。

(五)其他支出20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122.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其他支出122.08万元。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7.21万元,同比下降38.37%。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 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43.4 %,主要是:2016年公车改革车辆减少1辆。  (三)公务接待费4.21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活动,累计接待47批次、接待总人数526人。与2015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34.3%,主要是:日常公务接待减少 。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8.12万元,比2015年增加132.35%,主要是:殡仪馆增加维修费42.12万元,增加委托业务费122万元。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9.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福建省泰宁县民政局.xls

泰宁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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