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决算说明(新)
来源: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时间:2018-07-31 11:22

 

    

   按照《关于批复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泰财〔201869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包括5个内设机构, 3个森林派出所,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行政

 35

 30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主要任务是: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管辖十九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泰宁县公安 局森林分局年初结转和结余0.01万元,本年收入646.48万元,本年支出646.48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1万元。

(一)2017年收入646.48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76.71万元,增长37.62%,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646.4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8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2017年支出646.48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76.70万元,增长37.61%,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513.1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81.51万元,公用支出31.66万元。

2.项目支出133.32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66.4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96.71万元,增长20.59%,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行政运行支出566.4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96.71万元,增长20.5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及业务用房建设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80.0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0.00万元,增长100%,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6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业务用房建设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2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业务用房建设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3.1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81.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1.6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58万元,同比减少47.7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5.8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7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分别减少47.40%,主要是: 本单位所有车辆为执勤执法用车 。
  (三)公务接待费1.7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25批次、接待总人数89。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48.99%,主要是: 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6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9.53%,主要是: 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xls

 

部门业务费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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