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泰宁县林业局决算说明
按照《泰宁县财政厅关于批复泰宁县林业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泰财决〔2017〕75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林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对全县公益林保护进行具体管理。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行业管理;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监督执行;依法审批并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指导全县林权登记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和泰宁县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工作,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诂、总结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县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十)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泰宁森林大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县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十三)受县政府委托,协助管理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县生物医药产业办公室。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业部门包括1个行政处室及18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林业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林业局
财政核拨
9
7
泰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财政核拨
2
1
泰宁县造林绿化管理中心
财政核
7
7
泰宁县森林资源管理者
财政核拨
2
2
泰宁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财政核拨
3
3
泰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经费自给
18
14
泰宁县峨嵋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财政核拨
6
6
泰宁县林木种苗管理站
财政核拨
5
5
泰宁县林业产业管理中心
财政核拨
10
8
泰宁县林业执法大队
财政核拨
20
19
泰宁县林业局杉城林业站
财政核拨
6
6
泰宁县林业局朱口林业站
财政核拨
6
6
泰宁县林业局上青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4
泰宁县林业局新桥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4
泰宁县林业局大田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4
泰宁县林业局开善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3
泰宁县林业局梅口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4
泰宁县林业局大龙林业站
财政核拨
6
6
泰宁县林业局下渠林业站
财政核拨
4
4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林业部门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主旋律,切实提升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能力,不断提升生态、民生福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落实我县“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泰宁”贡献力量。
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峨嵋峰保护区申格成功。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峨嵋峰自然保护区成功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峨嵋峰保护区作为武夷山脉中段重要节点,是武夷山脉动物迁徙和基因交流的通道,在生物区系和森林生态系统方面对武夷山脉保护区群构成重要补充。峨嵋峰保护区成功申格,对我县乃至全省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保护意义重大。
(二)森林旅游品牌越发响亮。9月27日,泰宁县被国家林业局授予2016“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称号,全国仅36个县、市(区)获命名;10月23日,在中国森林氧吧论坛上,猫儿山国家森林公园荣登第二批“中国森林氧吧”榜单,成为“洗肺氧生”首选地。我县森林旅游知名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对推进全县旅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深化林改取得新突破。完成林下经济产值10亿,林下药材新植面积4095亩,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林下经济及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县。特别是泰宁铁皮石斛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成立了泰宁铁皮石斛协会,林下经济规模和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累计成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76个,经营面积65.64亩,覆盖面达57.07%,促进了林业规模化经营。积极推进朱口镇、开善乡2个整乡(镇)林改工作,引导成立泰林林权收储有限公司、三明市锦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杉阳公司营林机械等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
(四)林业产业发展总体平稳。实现林业总产值达37亿,纳税700万元,木材加工企业24家,消耗木材8.78万立方米。参加第十二届海峡两岸林业博览会成果丰硕,邀请客商175人,签约合同项目10项,总投资6.21亿元,占任务103.5%。以“森林人家”为主题,建设绿色展馆120平方米,竹家俱、玫瑰谷香水等特色产品获林博会金奖,产品现场交易额达210万元,采购会订单550万元。严格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和失职追责”制度,完成21家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安定稳定。
(五)造林绿化全面完成。完成造林绿化19193亩,占任务15660亩的122.6%。其中“三带一区”建设4724亩(乡村生态景观林60亩,中心城区环城一重山201亩,生物防火林带4130亩,重点区位林分修复333亩),人工造林更新14469亩(不炼山造林1191亩,完成珍贵树种981亩),“三个必造”完成总面积12666亩。完成营林机械示范点1个,完成省级森林抚育面积38945亩,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2万亩。完成封山育林50794亩。扎实推进创森各项工作,实施城区增绿添彩、城周生态修复、村庄自然生态、道路绿化成荫等各项创森重点工程,开展全县创森主题义务植树、创森主题广场宣传等活动。9月19日,三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六)林政资源管理有效提升。全面完成省政府“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顺利通过省林业厅组织的现场考核验收,质量评定为“优”。完成区划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湿地、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含天然林)4条林业生态红线。审批永久用地6起,面积128.2亩,占上级下达林地定额750亩的17.6%。审批临时用地2起,面积15.6亩,审批内部用地5起,面积55.8亩。
(七)森林资源保护卓有成效。全年发生森林火灾1起,过火面积34亩、受害面积33亩,未超过省市控制指标。除治松材线虫病疫情面积3091亩,加工处理松疫木4687立方米,清理松枯死木1175株,同比下降33.5%。实施《2015-2018年度泰宁世界自然遗产地松材线虫病持续控制总体方案》,持续控制面积由3.78万亩扩大至4.75万亩。查处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林业行政案件192起,刑事案件12起。有效地保障了林区的和谐稳定。
(八)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四种意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管理接待活动,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推进公车改革,加强公车管理,健全完善了机关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育林金取消后,林业发展经费不足,造成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清查与监测等林业建设资金的投入不足。二是森林资源“三防”工作压力大,面临的森林火灾、病虫害、蚂蚁搬家式盗砍滥伐等挑战。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林业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891.58万元,本年收入4880.04万元,本年支出3200.35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571.27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4880.04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下降1762.87万元,下降36%,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880.04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6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亿元。
6.其他收入0亿元。
(二)2016本年支出3200.3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下降2790.98万元,下降87%,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929.6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14.89万元,公用支出114.74万元。
2.项目支出2270.72万元。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200.3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2790.98万元,下降87%,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0.4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0.31万元,下降74%。主要原因是会议费与去年相比下降了。
(二)死亡抚恤支出10.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28万元,下降22%。主要原因是退休干部逝世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减少。
(三)农林水支出3189.7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710.4万元,下降85%。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及林业专项资金支出减少了。
1、其他农业支出13.44万元,与2015年持平。
2、林业事业机构支出885.2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9.26万元,上升9.8%。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
3、森林培育支出868.5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706.61万元,下降66%.主要原因是造林补贴、森林抚育等专项资金由于尚未检查验收暂时未支出。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1047.7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37.27万元,上升15%。主要原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增加。
5、林业自然保护区支出5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18万元,下降81%。主要原因是今年该专项资金下拨指标减少。
6、林业贷款贴息支出7.8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81万元,上升100%,主要原因是去年的贷款贴息今年到期才支付。
7、林业防灾减灾支出262.1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10.18万元,上升404%。主要原因是2015年下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于2016年检查验收支付。
8、其他林业支出52.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172.74万元,下降96%。主要原因是今年该资金下拨指标减少。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6万元未支出。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65.28万元,同比增长0.8%。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0.9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3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增长0.8%,主要是上级业务部门检查指导业务较多,公车使用次数较多及车辆使用较长,损耗较大。
(二)公务接待费24.3万元。主要用于正常公务接待活动,累计接待324批次、接待总人数2164人。与2015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0.8%,主要上级业务部门检查指导业务较多,接待批次及人数也相应增加。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5年持平。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76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县、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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