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泰宁县县级部门决算批复试行办法》(泰财库〔2014〕87号)及《关于批复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泰财决〔2017〕78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部门5个内设机构, 3个森林派出所,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行政
35
32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主要任务是: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管辖十九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年初结转和结余0.02万元,本年收入469.77万元,本年支出469.78万元,年末结转结余0.01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469.77万元,由财政拨款收入。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0.52万元,减少16.16%。
(二)2016本年支出469.7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0.52万元,减少16.16%,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456.7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66.37万元,公用支出39.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05万元。
2. 项目支出13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469.7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0.52万元,减少16.16%,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人员支出366.3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33.19万元,增长57.12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
(二)公用支出39.36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48.62万元,下降55.26%。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05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6.93万元,增长15.71%。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1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82万元,减少93.33%。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无)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4.52万元,同比下降54.21%。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0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0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 10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52.32%,主要是: 本单位所有车辆为执勤执法用车 。 (三)公务接待费3.4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49批次、接待总人数约310人次。与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64.1%,主要是: 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36万元,比2015年减少55.26%。主要是: 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4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 政府采购情况表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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