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及《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导则(试行)》工作要求,泰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工作经实地调查、资料整理、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拟新增第二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29处,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至3月20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本次文物认定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提出异议书,异议书需写明文物名称、事实理由、相关依据、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再受理。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
通讯地址: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4号文旅大楼
邮政编码:354400
受理电话:0598-7832090(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附件:泰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第二批)名录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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