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23 15:35
 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但不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经查,一、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自2007年至2010年期间经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泰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关于福建省大金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社保缴费情况说明》显示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的社保缴交情况分别为现有3位参保人员信息,没做减员,该企业2015年1月至今,无社保缴纳记录”“现有1位参保人员信息,没做减员,该企业从2014年3月至今,无社保缴纳记录”“现有4位参保人员信息,没做减员,该企业从2022年2月至今,无社保缴纳记录”“该企业从2017年10月至今无参保人员,无社保缴纳记录”。

三、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泰宁县税务局关于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纳税情况说明》显示包含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4个纳税人中有1个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1个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连续6个月零申报”、2个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

四、经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确认,包括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未在公司登记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未发现上述4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信息无法与包括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取得联系。

五、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7日在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网址:http://www.fjtn.gov.cn/zwgk/gggs/202411/t20241108_2076322.htm)发布的《关于福建省大金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告》及泰宁县拟列入“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该公告要求包括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如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截至本案立案之日,包括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未按上述公告要求至我局办理相关业务,也未在公告可提出异议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包括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对公告内容无异议

六、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在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网址:http://www.fjtn.gov.cn/zwgk/gggs/202502/t20250226_2103112.htm)发布了《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吊销工作的公告》,截至本案立案之日,该公告中拟清理企业未上传20172023的年报资料及关年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向我局办理歇业申请。

七、通过福建省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包括你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均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还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以专门函件邮寄分别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5〕23号】、【泰市监罚告〔2025〕24号】、【泰市监罚告〔2025〕26号】、【泰市监罚告〔2025〕27号】,明确无人签收已经收回退件4家。

九、2025年5月21日在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及我局公告栏(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08号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公告栏处)发布《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听证公告》。截至2025年6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处罚决定公告所列包括你公司在内的当事人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其中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还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

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泰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请递交或邮寄至泰宁县司法局(地址:泰宁县杉城镇西内环路362号司法局4楼)。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

 

 

    附件:2025年度吊销福建省泰宁县农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营 业执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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