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
							
									     
									    	
									    		来源:泰宁县农机中心
											
									    
									    时间:2022-02-21 16:10
									    
									
									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个人:
2020年11月23日,我处印发《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文件中规定2020年11月19日(含)前购置的补贴机具按照购置时补贴额给予补贴,2020年11月20日(含)起购置的补贴机具按照调整后补贴额给予补贴。经研究决定,对于补贴机具购置时间的认定,购机发票可不作为唯一凭证,各地区还可根据其它有效佐证材料给予认定。
特此说明。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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