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88-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泰大龙政〔2025〕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大龙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大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泰大龙政〔2025〕7号
来源:泰宁县大龙乡人民政府 时间:2025-05-29 11:38

各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巩固“点题整治”成果,针对村级经济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现制定《大龙乡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大龙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大龙乡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龙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会计档案资料,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由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分别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

  第三条  村级在签订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完成编制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中心存档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龙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各村。

  第五条  中心和村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财务会计档案

  第六条  村级财务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

  第七条  村级财务会计档案载体分为纸质和特殊存储介质两类。财务会计、档案特殊存储介质包括:磁盘(硬盘、软盘)、U盘、录像录音磁带、光盘、缩微胶片等。

  第八条  每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保管清册。

  第九条  对破损的财务会计、档案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拓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完整,题名要求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内容,并用毛笔或碳素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档案统一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十二条  移交档案室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主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三条  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应按排列顺序,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按年度分村级立卷,移交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证齐全完整。

  第三章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中心应按科学、规范的管理要求,专门购置档案柜,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蛀和防尘等设施,保证各种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村级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一村级一柜”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子档案按照“双重备份,分别存放”的要求管理,同时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的毁损。

  第十七条   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按年、月排列,分村编写页号、卷号、起止日期和保管期限,案卷目录内不得重复编号。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案卷目录、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查阅登记簿,作好记录以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多柜存放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编制案卷存放示意图,明晰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档案资料,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经济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 年五类。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中心代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中心继续代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

  第四章 财务会计档案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当为村级或村民提供财务会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查阅财务会计档案,须经村级负责人同意和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需要查阅财务会计档案的,中心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村级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严禁在财务会计档案和经济合同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章 财务会计档案移交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须办理移交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  移交财务会计档案时,原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载明财务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项内容。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就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并由中心主任负责监交。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

  第六章财务会计档案销毁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村级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核,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销毁保管期满的财务会计档案时,村级必须派员到场监销。销毁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核对,以免误毁。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档案销毁后,现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将销毁清册作永久财务档案保存。

  第三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财务会计档案及其他未了事项的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务会计档案,应在财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注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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