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30-02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 泰应急〔2024〕3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泰应急〔2024〕33号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2-20 16:16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与执法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24]263号)要求,为解决目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责任界定不清、监管执法工作脱节、部门协同和上下配合不顺、执法技术支撑保障不够等问题,结合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制定本工作制度。

  附件:泰宁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与执法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24]263号)要求,为解决目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责任界定不清、监管执法工作脱节、部门协同和上下配合不顺、执法技术支撑保障不够等问题,结合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股室会同综合执法大队,共同商议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监管任务、重大执法行动以及协商解决执法争议事项、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与其他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争议的,提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程序协调解决;涉及部门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晰的,由统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县应急管理局与其他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发生不执行协作配合规定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对方仍不接受建议的,报请本级政府予以纠正。由此产生问题或后果的,按程序由有关机关做出处理。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转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股室在实施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为防止损害后果蔓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固定现场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违法线索一并移送综合执法大队。

  第六条  综合执法大队要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省政府已授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区域可进行动态调整。准备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或区域,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股室应将行政许可、执法依据、相关标准、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行业管理信息及时提供给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环节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应急管理局各相关股室;对依法依规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对涉及监管部门多、检查频次高的行政执法事项,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推行“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区域性行业风险,通过跨区域调动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确定承办监管机构等方式,实施跨区域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十条  应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健全完善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制度。将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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