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2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泰财〔2022〕4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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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财政 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泰财〔2022〕44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2-12-20 09: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有关文件,结合我县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投资评审中心对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第三条泰宁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取,由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委托单位与选定的中介机构订立具体评审项目的《委托评审合同》。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适应于评审要求的稳定专业团队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参与财政评审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评审中心监督管理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三明辖区或泰宁县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八)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派专业评审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配置评审组负责人、审核人员、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选派的专业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造价咨询的评审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一级)执业资格,相应专业的审核人员应至少各有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一级)或同等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一级)执业资格或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评审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主要评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会计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造价咨询或会计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无因业务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受托任务并接受评审中心监督管理。

(五)未被列为失信人员等其它情形的。

第七条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或曾经受其他部门委托参与被评审项目相关事宜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全过程咨询、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单位常年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三章 委托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报送:投资项目需要委托评审的,由委托单位将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报告书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书应写明委托项目名称、送审金额、委托评审时限、委托评审费用及付费渠道。

(二)确定中介机构:选取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单位安排人员共同参与在框架协议中介机构中随机抽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原则上抽取三家候选中介机构,若第一候选中介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中介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县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项目,中选单位实行中标后轮空一次的模式,即此次中选下一次不再参与抽签。特殊情况经县财政局同意,对部分时间要求紧、评审难度较大的项目,根据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从框架协议中介机构中选取部分考核优秀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采取竟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由委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中选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中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中介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二天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声明放弃此次评审任务,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评审中心及委托单位核准后,不计入拒绝委托评审项目次数,可继续参与下次的抽选。

第九条  《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评审资料交给中介机构,并做好移交目录及登记手续。中介机构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三日内报送委托单位,同时指定评审组负责人负责协调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全过程参与并主持项目评审工作。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评审过程,并对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执业资格进行核实;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报告需按规定的格式并经评审组人员及中介机构签章后出具。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自《委托评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章出具评审报告止,全部评审过程中介机构工作所耗时间之和。委托单位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限内。如有特殊情况,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适当延长评审时限,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合同履约时限。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或转交各专业人员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中介机构评审组人员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按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对账、会商、调账等工作,并及时调整评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以出具评审报告经委托单位认可为准),委托单位负责办理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经委托单位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付费。中介机构申领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项目委托前,应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以往业绩,以及能够配备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成果质量要求、项目风险等方面做出是否承接的判断,并不得以上述理由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的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结论和项目评审情况实施三级复核。中介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初稿,经委托单位复核,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单位复核意见修正后,才可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委托单位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征得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等,并与项目评审报告和委托单位移交的评审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将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服务的人员报委托单位备案,备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接受评审项目委托时应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从备案人员中选派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与评审。若有人员变动,须向委托单位办理人员变更登记后方能参与项目评审。备案人员变更登记后仍应满足组建项目评审组人员基本配置需要。

第十八条  从事项目评审的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评审秘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且近年来没有违法或违规执业的行为,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不得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泰宁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考核管理情况,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评审中心进行考核。单项业务考核主要对县评审中心送审的项目进行考核,每一个项目审结出具评审报告时进行。综合服务考核一般在一个服务期内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考核管理实行评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的内容包括评审效率、评审质量、组织情况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评审费用、解除和接续服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项业务考核与综合服务考核

(一)单项业务考核,在项目审结出具评审报告时,由评审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与相应的考核指标,通过单项业务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

(二)综合服务考核,采用阶段性考核,由评审中心对一个阶段内中介机构受托的评审业务完成情况和履约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和核查,通过综合服务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其中:受托业务完成情况评分以阶段内完成各项目单项业务考核分值算术平均值的60%计入综合服务考核评分表,履约情况等(占总分值的40%)以组织核查评价方式评分计入综合服务考核评分表。

(三)业务考核管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良【90分(含)-100分】、合格【80分(含)-90分】、基本合格【60分(含)-8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按照单项业务考核结果档次,分别以100%、90%、80%作为委托评审费付费计算时的单项业务考核结果档次计算比例,若出现不合格【60分以下】的情况不予支付评审费,若同一家中介机构服务期内出现三次不合格【60分以下】的情况,则直接解除服务关系。按照综合服务考核结果档次,若分值低于70分以下,取消下一年度评审业务。若一个考核期间内中介机构未有受托业务完成的,综合服务考核结果评定为“暂不定档”。

(四)单项业务考核情况应经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签署,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评审组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对单项业务考核结果签章确认的,单项业务评审费用不予支付。综合服务考核情况应经评审中心考核组人员签署(考核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对综合服务考核结果签章确认的,暂停委托其参与评审业务,直至解除服务关系。

(五)因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业务考核管理或业务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服务关系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尚未结清的评审费用按单项业务考核结果档次计算付费。

第二十四条除评分制考核外,评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中介机构参与的单项评审业务,通过委托不同中介机构评审对照审核、事后抽查复审等方式组织考核。


第六章 委托评审费用

第二十五条委托评审费用由委托单位预算安排,并向受托的中介机构拨付,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委托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付费标准,根据中介机构完成评审项目的净核减率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计费标准,结合单项业务考核和综合服务考核结果档次计算付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委托评审费付费额=付费基数×相关费率(分档计费标准)×单项业务考核结果档次计算比例,分档计费标准详见附件《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及上限标准》;对情况特殊,不适用《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及上限》计算付费的,由委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测算,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与中选中介机构商定后报请委托单位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立即与其解除服务关系,且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或处理的;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撤销执业许可的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评审中心业务考核管理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评审中心与其解除服务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背离职业道德,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评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故意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拖延接受委托评审任务

(八)违反《委托评审合同》有关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视情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的,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

 

附件:1.委托评审合同

2.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及上限标准表

3.单项业务考核评分表(含工程造价咨询评审考核评分表、中介机构项目评审服务情况表)

4.综合服务考核评分表

5.项目评审延期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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