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5-0200-2020-00036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20〕2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6-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室所队、指挥中心,驻局纪检组:
现将《泰宁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泰宁县公安局
2020年6月8日
泰宁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列为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要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助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
(二)着警服或佩戴警用标志;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四)违抗上级命令;
(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七)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八)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九)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一)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二)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三)违反着装规定,仪容不整洁,举止不端庄,礼节不规范;
(十四)利用工作之便,擅用民警数字证书,违规查询、泄露或出售警务信息。
(十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聘与解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形式招聘使用。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根据“宁缺毋滥、够用就好”的原则,在总体用人额度范围内招聘。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招聘时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身心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殊或专业性较强的辅警岗位,可适当调整本条(三)、(四)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曾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七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主要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能测试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县公安机关可根据拟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招聘条件,增加专业技能测试等环节;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辅警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泄露警务秘密、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有以下违反社会公德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非工作期间,因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在非工作期间,酗酒闹事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非工作期间,违反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发布不当言论,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泰宁县公安局是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辅警招聘政审、服装配发、业务培训和日常使用及管理工作。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对所属的辅警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或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格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辞退,需说明理由报请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呈报局党委审批后予以辞退。因辞退、个人辞职、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形成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空缺的,各用人单位向政工部门报送岗位空岗报告,终止聘用合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再聘用,即终止合同。在合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解聘的,即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和警务辅助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及绩效考评细则,明确分管领导及主管民警,切实抓好队伍管理工作。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对分管领导及民警问责。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学习培训、保密管理、表扬奖励、惩戒问责等工作制度,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了解思想动态,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区别于人民警察的服装和工作标识。工作标识是公安机关内部识别辅警身份的专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发现工作标识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具体的配发、管理工作由县局警务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不得少于3天。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针对人民警察进行的各类教育训练应有计划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参加。用人单位应将辅警一同纳入本单位民警的日常政治、业务学习之中。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警种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警种分工不同,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月考评和年度考核,上报县局政工部门,考评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每年12月份,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奖惩和续签、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严格对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最低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劳动强度核定人岗相适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必须按县局规定的请销假及报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可为在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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