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5-0300-2020-00007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20〕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1-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泰宁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公综〔2020〕7号
来源:泰宁县公安局 时间:2020-02-26 15:43

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组:

  现将《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泰宁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标准

  2.抚恤补助金审批表

  3.优抚慰问金审批表

  泰宁县公安局

  2020年1月15日

  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泰宁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设立定向基金是健全完善泰宁县公安机关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公安民警及相关人员遇到伤亡、疾病和家庭困难时给予帮扶补助,体现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怀与温暖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规范使用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泰宁办事处定向基金(以下简称“泰宁定向基金”),根据《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定向基金收支管理办法》和捐赠协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泰宁定向基金抚助对象为泰宁县公安局属各单位在职民警、相关人员。抚助对象为在职民警的,由本办法明确规定;其他在职相关人员需要补助、慰问或者其他优抚关爱的,由县局党委参照民警的标准视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实施精准帮扶和配套补助、慰问的,由泰宁定向基金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应类型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抚助对象在职身故的,按照以下标准:

  (一)烈士,发给抚恤补助金 25万元;

  (二)因公(工)牺牲,发给抚恤补助金 20万元;

  (三)公安民警病故(含按病故对待身故)的,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发给抚恤补助金8万元,工龄20-29年(含20年)的发给抚恤补助金6万元,工龄10-19年(含10年)的发给抚恤补助金4万元,工龄5-9年(含5年)的发给抚恤补助金2万元,4年以下(含4年)的发给抚恤补助金1万元。

  发放病故、因公(工)牺牲抚恤补助金后,分别被确认为因公(工)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前款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第五条  抚助对象因公(工)致残,根据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评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的伤残等级,发给抚恤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分别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1万元、十级0.5万元。

  因公(工)致残等级重新评定、鉴定后,新结论重于此前补助依据结论的,给予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条  抚助对象因公(工)负伤,根据公安机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认定文件(人社等部门出具的非人民警察人员工伤证明),以及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给予补助:

  (一)重伤人员3万元;

  (二)轻伤人员1万元。

  第七条  资助抚助对象子女就学,按照以下标准:

  (一)烈士、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相关人员的子女就学可参照省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省级补助;

  (二)在职病故(含按病故对待身故)公安民警、相关人员(除烈士、因公牺牲)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由泰宁定向基金予以补助。每年发给小学、初中阶段就学资助1000元,每年发给高中(中职)阶段就学资助2000元;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大专生5000元、本科生1万元(其中专科生升为本科生1万元)、硕士生1.5万元、博士生2万元。

  第八条  公安民警因疾病(含非因公意外伤害)治疗的,在医疗结算并办理医保报销及其他补助手续后,自付医疗费按照分级累进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

个人负担比例

定向基金补助比例

1万元以下(含)

100%

 

1万-5万元(含)

70%

30%

5万-10万元(含)

65%

35%

10万元以上

60%

40%

  罹患重大疾病(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标准,见附件1),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除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公安民警的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2000元至5000元。

  第十条  抚助对象符合《省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精准帮扶条件的,按照规定申报,由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核准确认。

  第十一条  泰宁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泰宁定向基金规模、收支情况开展扶危济困补助活动,应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制定补助活动方案,开展补助活动。

  第十二条  泰宁定向基金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日常慰问:

  (一)公安民警因公(工)牺牲的,一次慰问直系亲属3000元至10000元;

  (二)公安民警因公(工)负伤、伤残,或患重病、非因公遭受意外伤害的,一次慰问500元至3000元;

  (三)烈士、因公负伤(伤残)民警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家庭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一次慰问500元至2000元;

  (四)公民民警履行职务中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不构成重、轻伤的,一次慰问500元至2000元。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慰问的,由县局党委视情慰问,但一次慰问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补助,应在年度终了后1年内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其他抚恤补助应及时申报。

  第十四条   泰宁公安局开展优抚对象健康休养、英烈子女夏令营、英烈直系亲属休养等专项优抚活动,活动计划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精准帮扶外,各项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由抚助对象所在单位填报审批表,经县局政工室审核后报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再逐级上报审批确认, 如一次性补助5000至3万元(含5000元,不含3万元)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送,如一次性补助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须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送。

  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可以包括退(离)休民警。

  第十七条  泰宁县公安局根据本级定向基金发展规模的变化,可以适时调整抚恤补助范围、项目、对象、层级、条件和标准。

  第十八条  申报各项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应根据申报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别填写《抚恤补助金审批表》(附件2)和《优抚慰问金审批表》(附件3),按照《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方式申报。

  (一)烈士、因公(工)牺牲的应提供:

  1. 属于公安民警的,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复核文书复印件,《烈士证明书》或者《因公牺牲证明书》复印件;属于相关人员的,提供因工死亡认定文书的复印件,被评定为烈士的,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2. 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相关人员先进事迹材料;

  3. 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相关人员本人工作证(工作证明)和者身份证复印件;

  4. 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公(工)致残的应提供:

  1. 属于公安民警的,提供公安机关因公负伤认定批复复印件;属于相关人员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因工负伤证明;

  2. 提供政府职能部门颁发《人民警察伤残证》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 因公(工)伤残公安民警、相关人员本人工作证(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公(工)负伤的应提供:

  1. 属于公安民警的,提供公安机关因公负伤认定批复复印件;属于相关人员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因工负伤证明;

  2. 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文书复印件;

  3. 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相关人员本人工作证(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子女助学金的应提供:

  1.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因公(工)牺牲认定文书复印件;

  2. 在职病故(含按病故对待身故)的公安民警、相关人员的工作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子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复印件和就读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5. 中、小学阶段的,由就读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其他情形的应提供:

  意外伤害、病故、疾病、困难和优抚慰问等情形补助、慰问的,提供抚助对象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意外伤害、病故、疾病、困难程度等材料复印件;病故的,提供亲属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公安民警、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需要困难补助、慰问的,还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报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造成死亡、伤害、疾病及家庭困难的,定向基金使用单位不予补助:

  (一)畏罪自杀、故意自伤、自残身体行为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

  (四)因经商办企业、理财投资等亏损造成困难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定向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在编非人民警察公务员、文职人员和辅助警务人员(简称辅警)。

  本办法所称的辅警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非在编的人员。

  辅助警务人员(简称辅警)应在泰宁县公安局工作满1年,方能列为抚助对象;因工伤亡补助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养父母和继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县公安局党委会研究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定向基金使用单位负责依据规定作出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经县局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1

  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标准

  一、重大疾病的定义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技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技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症: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产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原发性心肌病:指的是因心室功能受损而导致的体力活动受限并达到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心功能4级,须提供特异性检查(如心脏超声)的证据。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90天的医疗记录。

  伴有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终末期肺病: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 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二十八)多发性硬化症: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检查的典型改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神经异常症状必须不间断地持续至少180天;

  2. 有至少两次发作的临床记录且发作间隔至少30天;

  3. 至少有一次临床发作记录且有典型的脑脊液改变并伴MRI的损伤表现。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红斑狼疮是一种多发于年轻女性的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是指: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经累及肾脏并且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标准病理分型之III型、IV型、V型或VI型的狼疮性肾炎;或系统性红斑狼疮致使肾功能受损,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标准病理分型:

  I型          正常肾小球型

  II 型        系膜增生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         弥漫增生型

  V型           膜型

  VI 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2. 典型的肌电图;

  3. 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活检确诊。

  (三十一)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二)脑动脉狭窄:是指经相关检查确定主动脉弓以上血管狭窄≥50%,且需要手术治疗或行血管成形及支架呈入术。

  (三十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二、确诊医院范围

  以上重大疾病,除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重大疾病均需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附件2

  抚恤补助金审批表

抚助

项目

 

抚助理由

 

人员

照片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  码

 

身份

 

人员状态

 

工作

单位

 

职务

 

家庭

住址

 

家庭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受益

资格

亲属

信息

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补发差额情形

 

抚助

金额

 

基金类别

 

呈报意见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优抚慰问金审批表

抚慰

项目

 

慰问理由

 

人员

照片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码

 

身份

 

人员状态

 

工作

单位

 

职务

 

家庭

住址

 

家庭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抚慰

金额

 

基金类别

 

呈报意见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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