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205-0200-2019-00043
  • 备注/文号: 泰扫黄打非办联〔2019〕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
泰扫黄打非办联〔2019〕1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9-12-02 15:49
 

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实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的积极性,净化全县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进一步落实“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现就做好我县“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举报奖励经费。财政部门将“扫黄打非”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二、举报奖励金发放原则。

1.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必须符合《“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条件。

2.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内容查证事实、难易程度和当地财力情况,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范围内进行衡量把握。

3.按照属地管辖、谁审批谁受理谁发放原则,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4.举报奖励金必须实行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三、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要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和全省、全市关于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材料审核、递交报告、上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审批、填写发放单、建档归档等程序,严格规范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附件:福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

 

 

 

泰宁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宁县财政局

  

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泰宁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117


附件:

 

福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福建省版权局

 

闽扫黄打非办联〔20191

 

  








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

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文化和旅游局(社会事业局)、版权局:

为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制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附件1),并于20181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就做好我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各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按照属地管辖和谁受理谁发放原则,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举报发放金额根据举报查证事实、难易程度和当地财力情况,在全国举报奖励金规定幅度范围内统一衡量把握。

五、“福建网眼”的举报符合《“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应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六、举报奖励金发放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举报奖励承办人员对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等进行核实,如果符合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形成报告,上报有关负责人;

(二)及时召开举报奖励审查会议,分析研究奖励的依据和奖励的金额,达成奖励金发放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三)收集整理调查资料、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材料,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附件2);

(四)书面通知举报人(附件3),调取举报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件资料;

(五)承办人员依据领导审批的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发放单(附件4),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六)按照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整理所有与举报奖励相关的档案资料,统一编号,分类存放。

七、奖励资金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八、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操作办法报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00320日由福建省“扫黄”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联合发布的《福建省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2.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审批表

   3.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

   4.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发放单

 

 

 

福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福建省版权局

                                2019417


附件1

 

“扫黄打非”工作奖励举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地方“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十二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会同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办法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施行。2000118日由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关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审批表

 

提出奖励意见单位:                              编号:

举报人姓名

或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案事件

基本情况

 

 

被举报案事件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判决)情况(附相关法律文书)

 

 

 

拟奖励人民币金额

(大小写)

 

奖励理由及依据

 

经办人员拟办意见

 

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按经费审批权限)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扫黄打非”部门,一份留存同级财政部门;案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等内容较多的,可另附说明。

附件3

 

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签字):

    根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您举报               案(事)件奖励人民币(大小写)                元。请您于          日前持本通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上本人银行账号到         “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                       )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必须随带本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上述地点领取。接到本通知书后30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奖金发放单位(公章)

                                             

 

    备注: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达当事人。

附件4

 

福建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发放单

                                            编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委托领取人姓名

 

奖金领取地点(方式)

 

奖金数额(大小写)

 

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名及奖金领取时间

 

             日,本人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发放的举报奖励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奖金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奖金发放单位

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扫黄打非”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应核对、复印奖金领取人或者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抄送:三明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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