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4-0300-2019-00038
  • 备注/文号: 泰教〔2019〕9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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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宁县教育系统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教〔2019〕94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10-11 10:24

县直各校(园)、站、中心,各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小学:

  现将《泰宁县教育系统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泰宁县教育局

  2019年10月11日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幼儿园)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和经费的支出均须纳入学校(幼儿园)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范围和额度开支。

  第四条  拟报销支出应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幼儿园)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第二章 报销准备

    第五条 报销中涉及工程、商品及服务的购买,均要遵循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须集中采购(含网络超市);零星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学校(幼儿园)总务处统一采购,但事前应向副校园长及校园长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校(园)应加强法律意识,各类经济业务的发生应主动与对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合同的签订根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报销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协议或合同及所需要的其他佐证材料。原始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收款(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的各类结算单、清单等。

    (二)收款人的姓名、银行卡卡号、开户行;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收款信息。

    第八条  发生下列报销事项的,还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取得相关材料:

  (一)办公用品、教材、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明细清单(发票上已注明的除外),并由经办人、学校(幼儿园)保管等签字确认。做到先入库后领用,学校保管应做好实物资产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二)购买图书,经办人员应提供明细清单到图书馆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并由经办人、图书管理员签字确认;购买单位价值达到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并由学校(幼儿园)总务处、财务共同做好固定资产入库审核。

  (三)其他交通费所指的是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公务约车所产生的费用,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派车单应载明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去向、时间、人数等信息,无派车单一律不得使用公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及时按季公示公车使用的信息(如,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油耗、费用等),费用结算时应附相对应的明细清单。

  (四)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还须提供加盖举办方公章的通知或文件,费用报销严格依据《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2019】61号)及《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泰财【2019】91号)规定执行。

  (五)单位举办会议和培训的费用报销须提供会议和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单、会议结算单及会议公示单,会议预算应准确把握会议类别,严格按照2019年6月《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执行。

  (六)公务接待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原则,公务接待费报销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及发票;出国(境)经费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相关费用结算单据;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提供邀请信函等。

  (七)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支付,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量清单,并附上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应进度的佐证材料,经办人应在税务发票上说明工程进度并签名,学校负责人再签署支付意见(由教育局集中支付的工程款,学校负责人应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支付”意见),严禁白条支付工程款(已挂账的除外,但要对该工程款进行“该工程款发票已于XX年XX月开齐”简要说明)。

  (八)发放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调整工资等人员经费应附相对应明细表、文件或审批单;支付“周末动车引智工程”外聘专家讲座劳务费应附邀请函、计划、专家职务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佐证材料。

  (九)发放各类助学金,应附系统导出的通过经办、分管审核签字确认的资助明细表。

  (十)学生营养餐费用报销,按照集中配送或自行采购物品“先入库后出库”管理要求,所有集中配送(或自行采购)物品的发货单或自行采购清单应在物品送达的第一时间由经办人及食堂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发货单或自行采购清单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基本信息,食堂人员领用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出库登记;售货方持发票结账报销时应附发货时经经办及食堂管理人员签字验收的原始清单,采购经办人、分管应认真核实发货单或购买清单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签字确认。所有在中标企业招标目录中集中采购配送的物品学校不得另行采购。

  第三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报销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各类票据和报销凭证要求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

  第十条  单位取得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票头分别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出票(收款)单位印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取得的票据,原则上均为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电子发票须打印出纸质票据;农村学校直接从农户手中购买且金额较小的办公用品(如扫把、边远学校学生营养餐蔬菜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适当使用收款收据,但收款收据中相关内容应有售货人填写。

  第十二条  原始票据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包括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票据中没有完整填写单价、数量及金额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种类太多,无法在一张票据中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或电脑小票(还需复印)。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经批准可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的办公用品、材料等商品,报销时须提供网购订单及支付记录截图等交易记录凭据。

  第十三条 单张发票遗失,须取得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审批,并经遗失人承诺复印件为首次报销后,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依据。遗失发票报销后找回,需及时补交学校财务室,不得重复报销。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出差车票遗失,可提供网络购票成功的订单截图并简要说明,与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时间相符的可作为报销凭证的依据。无法提供车票或相应凭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五条  原始票据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票据当年报销。确实无法当年报销或遗漏的,须经办人、分管依据原始单据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按规定须签订有效合同的报销事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假票据、过期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开具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票据、罚没款票据等。

  第四章 报销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人在取得所规定的原始票据后,应对原始票据认真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主要用途并签字确认,同一款项附有较多原始票据的,可通过填报经费报销单进行统一报销,报销单上注明报销事由、大小写金额、附件张数等相应信息。

  第十九条  经办人在报销票据上签字后,依次通过财务(会计)人员、分管领导审核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购买实物的还须验收人、学校保管等核实签字。

  第二十条 各类经费的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遵循大额资金集体讨论。报销票据在经办、财务、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核后,由校园长签字报销。

  第二十一条 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一)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等负责;

  (二)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实物资产的质量的保证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三)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审签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校园长、分管副校园长对本人所审批经费开支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报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费用的发生,凡能转账结算的均要转账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如边远学校从农户手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支付少量现金的,出纳应征得会计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转账(转卡)时,须提供对方单位(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发卡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卡号)等完整信息。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所有经费报销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须执行各类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经费管理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财务规划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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