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200-2019-00013
  • 备注/文号: 泰财〔2019〕9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3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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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财〔2019〕98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19-09-05 08: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泰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财行〔2019〕10号)精神,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伙食费缴交标准:县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1.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其中县外市内每天60/人;市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每天120/人外,其他地区每天100/人)。

2.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交通费缴交标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出差每天30/人、市外出差每天80/人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交费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见附件)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提倡、鼓励县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乡镇各县直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乡镇、各县直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各乡镇各县直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省直、市直单位出差人员来泰宁县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相关票据。

八、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出差审批单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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