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2-0200-2018-00052
- 备注/文号: 泰建【2018】6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2.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6日
附1: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和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住建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住建局信息公开网站板块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十一、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十二、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三、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四、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站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各股室(站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站办所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 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各股室(站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九、不同股室(站所)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站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站办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各股室(站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各股室(站所)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 免于公开”、“ 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三、各股室(站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股室(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
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股室(站所)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关各股室(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纪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有关各股室(站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不公布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对所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各股室(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各股室(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造成泄密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各股室(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4: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划入年底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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