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3-3000-2018-00082
  • 备注/文号: 泰交〔2018〕9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31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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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泰交〔2018〕98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11-12 16:18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船)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将《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31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船)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保障车辆(闽G037KH)和农村公路管理所(闽G355KD)、执法大队(闽A099E3、闽G117KJ)、交通工程管理站(闽G526KJ)、金湖旅游船舶管理中心(闽G125 KJ)等下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海巡艇(闽海巡816、闽海巡817、闽海巡819 

  二、车(船)管理 

  (一)车(船)使用范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县城区开通城市公交的区域)以内,不安排公务用车,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的,一律实行社会化提供。 

  1.局机关应急保障车辆 

  1)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用车(指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和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等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县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公务的用车;(2)机要文件和县委县领导紧急批示件的递送用车;(3)重要接待用车(指上级部门和外地公务人员、外宾来泰考察、调研、访问用车);(4)县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5)交通运输系统大型公务活动用车;(5)局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在文化创作基地酒店、松竹湾大酒店、金阳明星山庄、明清园等交通不便区域召开的会议或重要接待活动的接送以及泰宁火车站、工业园区的用车;(6)情况特殊、时间紧或需集体出行到泰宁县范围以外、本省以内的公务活动用车。 

  2.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1)主要用于日常巡路、一线执法执勤、交通在建项目检查、日常往返于城关及下坊码头等业务用车;(2)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用车(指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和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等应急公务用车);(3)县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4)重要接待用车(指上级部门和外地公务人员、外宾来泰考察、调研、访问用车);(5)交通运输系统大型公务活动用车。(6)情况特殊、时间紧或需集体出行到泰宁县范围以外、本省以内的公务活动用车。 

  一般情况下执法大队、农路所、工程站、船舶管理中心要根据业务需求按规范使用各自留用车辆;如有特殊情况,局机关可统筹调剂以上单位公务车辆,以满足用车需求。 

  3.海巡艇 

  大金湖航道巡查、水上安全检查、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演练、水上交通应急救援等水上活动用船。 

  (二)车(船)使用审批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审批制度。用车需要提前计划,原则上泰宁县外公务用车提前1天预约,县内公务用车提前1小时预约。申请用车单位负责人或用车人通过泰宁交通微信公务派车系统发起用车申请,写明用车部门、用车人、用车时间、车牌号、行车路线、用车事由等事项,并抄送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县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使用车辆。 

  海巡艇使用实行派船审批制度。申请用船人通过泰宁交通微信公务派船系统发起用船申请,写明用船部门、用船人、用船时间、船号、用船事由,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范使用船舶。 

  本局车辆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向县公车平台租车。平台租车的需先在泰宁交通微信公务派车系统发起用车申请,写明用车部门、用车人、用车时间、车牌号、行车路线、用车事由等事项,并抄送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截图发给局办公室,办公室按要求向县公车平台申请租车。 

  (三)车(船)日常管理 

  1.定点维修 

  公务用车在县里招标指定的维修企业定点维修,若县里未明确定点维修企业,则在服务优质的二类维修企业定点维修;车(船)管理人通过泰宁交通微信企业号“车(船)维修”系统发起车(船)维修申请,写明维修部门、报修人、维修时间、维修车(船)号、维修原因等事项,并抄送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2.定点加油 

  公务用车实行油卡加油,每辆车配备一张专属油卡,总卡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并按用油实际分配充值额度到各张专属油卡;油卡使用“中石化”等站点分布广泛、油品油质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产品。 

  海巡艇实行定点加油制,海事处或财务人员2人随行监督,并按规定做好海巡艇燃油加油台账。 

  3.定点停放 

  公务用车按时归库,集中(固定)停放在交通局内院和执法大队内院,车辆使用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海巡艇要停泊在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将海巡艇停泊在其它地点,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艇外出。 

  4.安全行车(船)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文明安全行车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行驶中始终保持平和的驾驶心态,文明驾驶、礼让三先,做到: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抢黄灯,不抢占公交车辆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违规鸣喇叭、不违规停靠、停放车辆,不开“特权车”、“霸王车”。驾驶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出差前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出车前车况检查,不熬夜、不喝酒,行车期间应系好安全带,不接打电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随意变更车道,按规定时速行驶。有开快车超速行驶经常违章情况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调岗、辞退等处理。 

  船员必须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船艇停航和执行任务期间认真做好船艇的保洁、检查、维修等保养工作,认真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不违规开航,不带病开航,保证船艇安全地执行任务。 

  三、纪律要求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船)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用单位油卡为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加注燃油的; 

  2.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3.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4.在车(船)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船)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5.违规处置公务用车(船)的; 

  6.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船)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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