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5-0200-2018-00054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18〕8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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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室所队、指挥中心,驻局纪检组:
经县局领导同意,现将《泰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宁县公安局
2018年8月29日
泰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实现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严厉打击,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2.插手、破坏征地拆迁、破坏农村发展、破坏小区业委会正常选举及履行职能,危害治安的黑恶势力;
3.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非正常信访、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煽动、组织人员围攻政府机关、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4.强占各类农贸市场、建材市场、交通运输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沙霸”等黑恶势力;
5.采取“职业化”、“组织化”方式,蓄意滋事,插手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债务纠纷、邻里矛盾等,替人摆平事端、非法讨债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6.开设赌场及放贷,操控娱乐场所,聚众赌博,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枪、抢、盗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8.有组织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相关行为;
10.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线索;
11.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或微信等方式向县公安局举报、提供线索,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县公安局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具体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110、0598-7835179
来信地址:泰宁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微信:泰宁警方(微信号码:taining110)
举报邮箱:tnxshb@163.com
举报地点:泰宁县公安局扫黑办
三、奖励方式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十万元奖励;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一万元奖励;属于恶势力团伙案件的,给予五百元至五千元奖励。对案件侦破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酌情追加奖励。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给予举报人五千到两万奖励;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给予举报人两千到五千奖励;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给予举报人五百到两千奖励。
全国扫黑办督办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公安部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或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省公安厅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0%。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按照申领流程予以奖励。
本奖励办法不影响县局之前制定的其他奖励办法执行效力,同时符合多个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按照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办理兑现奖励。
四、申领流程
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成员单位接受群众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确需予以奖励的,应将相关材料报县局扫黑办审核办理。
凡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泰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申请其它领取方式。
五、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将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由泰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黑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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