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80-0200-2018-00061
- 备注/文号: 泰杉政〔2018〕6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杉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村(居)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杉城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杉城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4.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5.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6.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杉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附1: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镇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镇政府及各站办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镇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站办所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的站办所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信息专刊;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及各站办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政府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镇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二、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站办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镇政府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各站办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站办所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站办所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 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各站办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九、不同站办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站办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站办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各站办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各站办所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 免于公开”、“ 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三、各站办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镇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各站办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情节严重的,对站办所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3:
杉城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及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依法指定镇党政办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文档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镇党政办应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镇政府指定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镇政府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镇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镇政府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镇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镇政府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申请人的要求,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镇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或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镇党政办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镇政府设立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站办所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关站办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纪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有关站办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不公布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对所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各站办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造成泄密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各站办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5: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工作人员,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6:
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和《杉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法 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五、社会评议的结果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社会评议的时间 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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