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2-0200-2018-00036
- 备注/文号: 泰建〔2018〕6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局属各股室(站所):
现将《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 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8〕51号)要求,推进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突出公开重点,落实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局属各股室(站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重点公开的 7 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建筑业股、质安站、园林所、村建站
(二)批准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建筑业股、质安站、园林所、村建站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责任单位:公用事业股、建筑业股、园林所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园林所
(五)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公用事业股、质安站、园林所
(六)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质安站
(七)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责任单位:规划股、公用事业股、质安站、园林所
局属各股室(站所)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公开清单(见附件),明确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公开力度。每月底将要公开的文件内容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开。
责任单位:局属各股室(站所)
二、加强多方联动,拓展公开渠道
通过报刊、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泰宁在线”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城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全省、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三明”“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单位:局属各股室(站所)
三、增强公开时效,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局属各股室(站所)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责任单位:局属各股室(站所)
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监管考核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局属各股室(站所)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局办公室牵头会同局属各股室(站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局办公室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局属各股室(站所)应将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重点公开事项 |
公开主要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渠道) |
公开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备注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实时公开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建筑业股、质安站、村建站、园林所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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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准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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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建筑业股、质安站、村建站、园林所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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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规划股、建筑业股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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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建筑业股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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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投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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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家或省指定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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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门户网站 |
建筑业股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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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规划股、公用事业股、园林所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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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
实时公开 |
县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施工现场等 |
公用事业股、质安站、园林所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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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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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门户网站等 |
质安站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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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门户网站、“信用福建”网站等 |
质安站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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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竣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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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规划股、公用事业股、质安站、园林所 |
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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