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5-3000-2018-00017
- 备注/文号: 泰林(2018)9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省财政下拨我县省级林下经济财政补助资金140万元,请你们按照《暂行办法》尽快申报项目,及早抓好2018年省级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工作。
附件:《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泰宁县林业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财农〔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泰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泰宁县范围内从事林下经济的“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以及种植大户、林农,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1.林下经济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⑴岩壁种植铁皮石斛30亩以上,且种植密度达4000丛/亩以上;
⑵林下种植中草药50亩以上,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
2.林下经济建设项目未享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期为县林业局申报项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申请补助原因及金额)。
2.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身份证明(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组织为业主的,还须提交相关的证照)。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⑴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⑵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块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进展情况,实际总投资,年产出、产值、利润,项目带动农户脱贫致富的情况。
第五条 申报截止后,林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每一份申请逐一进行现场核实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并向社会公示7天。
第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并联合会签《备案报告》上报省、市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支付林农劳务工资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类别和标准:
林下经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重点向岩壁种植铁皮石斛倾斜。
1.岩壁种植铁皮石斛项目:
⑴必须达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面积,且不少于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面积确定由具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按4000元/亩予以补助。
⑵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8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投资额的60%。
⑶凡申请列入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的岩壁种植铁皮石斛项目,原则上必须使用我县野生种源培育的本土化良种苗,未使用的不给予补助。
2.林下种植金线莲、灵芝、黄精、覆盆子、黄桅子、三叶青、重楼、草珊瑚、厚朴、杜仲等中草药项目:
⑴必须达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面积,且不少于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面积确定由具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按600元/亩予以补助。
⑵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投资额的50%。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验收组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开展检查验收,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填报检查验收表,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检查内容一是面积查验。要做到逐块验收,实际种植面积达到实施方案设计面积95%或以上为合格;二是亩株数检查。亩种植株数达到实施方案设计数95%以上为合格;三是成活率检查。岩壁种植铁皮石斛项目成活率60%以上、林下种植中草药项目成活率90%以上为合格。检查验收后按项目逐一形成书面检查验收报告和相关报表,上报省、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
第十条 验收时业主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资金投入正式发票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转账凭证、报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3.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图片)。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岩壁种植铁皮石斛项目补助资金分二年拨付,面积保存率100%、成活率60%以上,第一年拨付补助资金的70%,第二年拨付补助资金的30%);对达不到要求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拨付,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县林下经济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上缴县级财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泰宁县林业局、泰宁县财政局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的《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泰林〔2017〕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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