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5-3000-2018-00013
- 备注/文号: 泰林(2018)7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4-28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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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进一步巩固木(竹)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涉爆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泰宁县2018年林业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林业局
2018年4月28日
泰宁县2018年林业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三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8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安委办〔2018〕3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本部门监管的涉粉企业进行再核查、再摸底,特别是粉尘涉爆企业“零报告”的地区,要认真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进行排查摸底,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做到“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本企业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
(二)整治重点
1.有粉尘涉爆作业场所的木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
2.深化木(竹)质粉尘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开展木(竹)质粉尘企业“回头看”,狠抓已发现隐患的整改闭环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监管。
二、重点内容
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中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和加强监督管理(附件1)。此外,还应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专项培训,相关人员掌握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相关规定和技能,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的。
2.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评估粉尘爆炸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措施的。
3.对涉爆粉尘安全生产重视,制定和执行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的。
(二)木(竹)质粉尘企业
1.木(竹)粉尘与可燃气体(喷漆车间)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违规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3.采用平底房作为除尘器灰斗用。
4.除尘系统的管道未采用金属构件和圆形横截面。管道设计风速小于20m/s。
5.除尘器(单机滤袋除尘器除外)设置在厂房内部。
6.木(竹)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与喷淋灭火装置。
三、方法步骤
(一)再核查、再摸底和完善基础台账阶段(至2018年5月10日)。
各单位要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的要求,重新核实木质粉尘企业基础台账。并于5月10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县林业局安办。
(二)自查自改和监督检查阶段(至2018年9月底)。
各单位要对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细化制订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员工粉尘防爆安全培训,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持续开展木(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检查,并逐家填写《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附件1)。对涉及“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专项核验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县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对辖区内木(竹)粉尘企业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验收,并逐家填写《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5)。按照属地原则,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林业局收集《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归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计划,扎实推进整治进度。林业局根据总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狠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实现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面整改。督促指导林业基层部门、林业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监管台账。林业局将继续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要重点核查粉尘涉爆企业“零报告”的地区。认真梳理上一年度辖区报送的调度表,深入分析报表反映出的数据信息不准确、整治进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推动整治深入开展的重要依据。
林业局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按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1)要求,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督促检查,开展集中整治。对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报当地安监部门从严处罚。
(三)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及时调度工作信息,定期通报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加强跟踪督导,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林业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2017年检查中发现仍没有整改完成的重点问题隐患,及时跟踪督办,确保措施有力、整改落实到位。
(五)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林业局将通过示范性专题培训、案例解剖式执法、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培养一批懂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支撑力量,切实提高监管能力水平。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将重大隐患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要进一步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单位分别于7月1日和11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今年粉尘涉爆企业事故情况、附件2、3、4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县林业局安办。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3.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木(竹)粉尘企业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5.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建构筑物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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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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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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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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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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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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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措施 |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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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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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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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清扫 |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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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木(竹)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名称 |
所属 行业 |
粉尘 种类 |
企业 规模 |
员工 总数 |
涉及粉尘 作业人数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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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号码 |
姓名 |
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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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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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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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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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木制品加工、竹制品加工行业填写。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务必填写。
附件3
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木(竹)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序号 |
市 |
县(区、市) |
企业名称 |
粉尘种类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
组织核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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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 |
除尘系统 |
防火防爆 |
粉尘清扫 |
建构筑物 |
除尘系统 |
防火防爆 |
粉尘清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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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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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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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注: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3.省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指省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附件4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2017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
新排查出 粉尘企业 数量 |
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数量 |
取缔关闭 企业数量 |
停产整顿 企业数量 |
限期整改企业数量 |
2018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
已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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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2018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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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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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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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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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作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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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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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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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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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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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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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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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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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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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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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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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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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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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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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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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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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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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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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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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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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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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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