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201-0200-2018-00053
- 备注/文号: 泰旅委〔2018〕3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6-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局(室、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泰宁县职称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照此执行。
泰宁旅游管委会
2018年 6月29日
事业单位岗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按照我县关于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所聘技术职称种类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类,技术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 竞聘范围、对象
第三条 委从事财经及其他职称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定。
第四条 男56周岁、女51周岁(含该年龄)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直接予以续聘。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德职业道德品质;忠实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聘任前三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经济、会计类的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他类的需具备该类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不能参评;近三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政纪处理者或竞聘时处分期未满者(以文件形式为准)不能参评。
第六条 具体条件
初级
1.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会计类)或评审(工程类)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2.大专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本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取得相应的资格以后,大专及以上学历可以直接聘任为助理级。
中级
1.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会计类)或评审(工程类)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2.本科及专科学历未参加初级考试,直接取得中级资格的,如没有职数,不能聘任中级职称,需从助理级职称开始聘起;
高级
1.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会计类)或评审(工程类)获得高级资格证书。
2.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3.符合上级规定聘任高级职称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四章 评聘办法
第七条 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在本委事业单位岗位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个人申请:根据各级别职称评审条件,拟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和材料报所在局(室、大队)审批。
(二)局(室、大队)推荐: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局室根据申请人业绩表现,对是否同意参加职称评审给予明确答复。凡同意申请人参加职称评审的,主管局(室、大队)负责人要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局(室、大队)负责人本人参加竞聘的,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将推荐材料报送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领导小组审批:对局室推荐上报的材料分管人事与劳工负责人复核,重点复核申报人是否具备资格,被推荐人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复核后将推荐人员材料报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组长签批,并盖单位公章)。
(四)竞聘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公开竞聘确定岗位等级,择优聘任:按百分制计分,计算出综合分数后,如两个以上(含两个)竞聘时,因职数限制,按得分高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任,原则上总分低于80分者不予聘用。个人综合得分包括学历得分(10分)、资历得分(20分)、考勤得分(10分)、工作绩效评分(50分)、继续教育评分(10分)。
1.学历(10分)
学历:具备规定学历(全日制教育)得5分,每高一学历(自学、电大、函授本专业毕业)层次加3分,非专业每高一学历(自学、电大、函授)层次加0.5分。(有同一学历多个专业不以累积分计算,按最高分计算。)
2.资历(20分)
工龄: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年0.5分。
职称:具备中级任职资格得2分,每聘任一年得0.3分;具备初级任职资格得1分,每聘任一年得0.2分。
说明:学历资历总分20分封顶。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度任职分按零分计算。
3.考勤(10分)
近三年来,能遵守规章制度,出满勤得10分。
①病假:每天扣0.05分;
②事假:每天扣0.2分(法定假除外);
③迟到、早退:每次扣0.05分;
④旷工:每天扣2分。出勤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工作绩效(50分)
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分工职责,服从领导和局室负责人的安排,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优秀的得50分,合格的得45分,基本合格的得30分,不合格的得20分。
5.继续教育(10分)
根据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三年内完成规定学时的,得10分,达不到者按比例扣分。
第九条 公示。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竞聘人员综合得分情况确定申报人选。申报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群众反应的问题,由组织进行查实,并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上级主管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定。
第十条 聘用。上级主管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间内,对收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所聘职称自动解除,对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由当轮参与同级竞聘人员中按得分从高到低递补,聘期至下一轮竞聘开始。
第十二条 在每轮竞聘周期开始,评审领导小组有权限根据局室职称职数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决定当轮的竞聘职数。对因单位工作需要从外单位调入或引进的人才,可根据其自身的任职条件直接聘任相应的职称,但次轮也需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同时每隔三年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调整岗位设置并进行重新竞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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