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7-30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 泰民〔2020〕2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6-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0〕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泰宁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40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20元,即我县分散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每人每月974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 1187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1400元。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故我县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每人每月1169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1543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196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着力强化“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加强工作对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乡(镇)民政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充分利用省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提标后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65%。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泰宁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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