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3-3000-2019-00002
- 备注/文号: 泰交〔2019〕3 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1-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闽交建〔2018〕143 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县级统筹资金及大中修专项补助下达各单位,请按要求执行。
一、资金补助
本次下达包括2018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县级统筹资金和大中修专项补助两部分,合计257.8834万元。
其中县级统筹资金为130.8834万元,按乡镇养护费配套金额的10倍标准下达,其中:杉城镇 16.1546万元、朱口镇16.5701万元、上青乡7.2216万元、新桥乡12.7573万元、大田乡13.7368万元、下渠乡9.1552万元、开善乡12.2435万元、梅口乡12.9443万元、大龙乡30.1万元,统筹资金下达情况见附件 1。
大中修专项补助资金合计127万元,其中:杉城镇12万元、朱口镇17万元、新桥乡32万元、大田乡5万元、下渠乡15万元、开善乡28万元、梅口乡8万元、大龙乡10万元,大中修专项补助下达情况见附件2。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年度目标
各乡(镇)要对照“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标准,将县级统筹资金向示范路重要路段倾斜,切实做好示范提升工作。
(二)工作要求
1. 统筹养护资金支出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预防性养护和灾毁修复支出,保障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具体可用于:路面板修复、水沟、路肩、挡土墙、错车道、绿化、水毁修复、公路设施、公路保护及宣传等。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管理人员支出,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路面重铺、道安整治等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项目。
2.大中修专项补助资金由各乡(镇)下拨至各村,由村级按规定进行使用,乡(镇)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用于上报的大中修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大中修项目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工。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用。
三、加强养护工程管理
1.乡(镇)应编制养护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对养护工程质量(含水毁修复)的监管,实施前核定工程量,完工后进行核查并验收。
2.乡(镇)应规范养护资金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养护资金的使用纳入“四好农村路”考评和“1+X”专项督查,我局将在季度督导中进行专项检查。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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