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宁县湿地名录的通知
泰政文〔202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9〕 8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等10个县(市、区)一般湿地名录的批复》(明政函〔2021〕113号),确定我县26处列为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

  附件:1.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湿地名录登记一览表(第一批)

  2.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湿地名录分布示意图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