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20-06-08 08:35

 

因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县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t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目录”相关栏目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64202073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县建设大楼6层,联系电话:7869689

 

附件: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64


附件

 

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泰宁县古城邓家巷片区古民居修缮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泰宁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泰宁县古城邓家巷古民居修缮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列入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的自建房或祖遗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两种方式。

(二)本项目内企业事业单位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只作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四、补偿面积计算

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认定的面积(以下简称认定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五、未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

(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组织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属祖遗房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法定继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被征收人则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如被征收房屋未确定面积,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进行确认,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属自建房的,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则上以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县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小组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15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199041《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

3.属199041《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811《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

4.属200811《城乡规划法》生效后至2014326《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补偿安置。

5.属2014326《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六、自建房或祖遗房征收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采取评估或协商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即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认定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协商方式,即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经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认定面积为基数,按550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2.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认定面积为基数,按10/平方米给予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或认定面积给予500/平方米搬迁奖励。其它补偿与奖励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方式。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面积或认定面积的3倍给予套房安置;如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或认定面积大于土地权使用权证书记载面积或认定面积的3倍,则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或认定面积给予1:1安置套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或认定面积1:1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房屋土地或房产面积较大,在可安置面积内可以选择多套安置房,剩余的可安置面积只能再选择一套安置房,并按本方案规定的超面积价格计价。

2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含其它补偿奖励)与安置房购房款分别计算,在回迁安置时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被征收房屋补偿办法:土地按照同期县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的40%扣缴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房产及其他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执行。其它补偿与奖励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2安置房计价办法。在可安置面积内安置价按223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223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200/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的25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700/平方米计价;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届时选房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计价。以住宅安置楼层第五层为均价层,均价楼层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增20/平方米,均价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平方米,以此类推;

3.安置房类型。本项目安置房房源为凤凰名城4#安置房。安置房严格按规划设计建设,户型约95—12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具体建筑面积以竣工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达到毛坯房标准,含地面结构层、墙体、天棚水泥拉毛打底、进户防火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并预埋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管网。安置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

4.过渡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或认定面积10/平方米/月计算,自房屋搬迁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产权调换房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逾期月份数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或认定面积10/平方米*2次计算。

5.房屋搬迁和安置房选房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一并移交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及安置房的权属证。

2安置房选房按签约期内先签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腾空验收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若同一时间(指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按照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选房,选房顺序号则自然延后。

3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安置房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三)其他补偿奖励及要求:

1管线、管道(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四项)给予1600/户补偿,缺一项扣400元。

2二次装饰及其他附属物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协商补偿。

3.被征收人或居住在该房屋的直系亲属(以户口簿为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本)。

4.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选房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按时签约选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或认定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平方米的安家奖励金,逾期未办理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56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因不符合购买安置房贷款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公证手续,将回迁安置房安置给其指定的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证登记办理在其指定的子女名下。

七、企业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由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不享受其他补偿及奖励。

八、签约搬迁时间及超期处理办法

20207132020930止。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的给予本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

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它事项

(一)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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