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货物采购及安装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项目本身特点与需求,对贵供应商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统一答复如下:
一、原文“曳引机IP防护等级≥IP52的得3分;〈IP52的得1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医院电梯使用人员情况复杂、安全要求高,该要求是合理的,且合格电梯都具有此项测试,不具有倾向性,不做修改。
二、原文“投标电梯曳引钢丝绳或钢带具备断裂或疲劳实时监测装置新技术的得3分;其余得1分(须提供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加盖电梯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投标电梯曳引钢丝绳或钢带具备断裂或疲劳实时监测装置新技术的得3分;其余得1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原件及投标电梯产品介绍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三、原文“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情况进行打分;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70dB得2分;70dB<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75dB得1分;其余不得分。(须提供及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加盖电梯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情况进行打分;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70dB得2分;70dB<曳引机驱动主机噪声≤75dB得1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
四、原文“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400万次得2分;1000万<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400次得1分;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000万次不得分。(须提供及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加盖电梯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400万次得2分;1000万<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400次得1分;曳引机制动器寿命≤1000万次不得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原件或投标电梯产品介绍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五、原文“投标电梯控制系统为所投电梯制造商产品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联网通讯接口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投标电梯控制系统为所投电梯制造商产品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联网通讯接口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原件或投标电梯产品介绍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六、原文“门机整机采用与投标电梯同一品牌产品且为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3分;非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1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需提供门机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门机整机采用与投标电梯同一品牌产品且为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3分;非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1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门机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
七、原文“门机系统采用永磁同步开门机系统的得3分;其余得1分(需提供门机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门机系统采用永磁同步开门机系统的得3分;其余得1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门机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
八、原文“门开关寿命〉1400万次得2分;500万〈门开关寿命≤1400万次得1分;门开关寿命〈500万次不得分(需提供门机检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医院电梯使用人员情况复杂、频率高,该要求是合理的,合格电梯都具有此项测试,不存在倾向性。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门开关寿命〉1400万次得2分;500万〈门开关寿命≤1400万次得1分;门开关寿命〈500万次不得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原件或投标电梯产品介绍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九、原文“所投电梯具有电梯厅门系统下导向总成和电梯系统得3分;其余的1分(需提供电梯造商盖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为考评依据)”医院电梯使用人员情况复杂,该要求是确保安全性、舒适性,合格电梯多数有此系统,不存在倾向性。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所投电梯具有电梯厅门系统下导向总成和电梯系统得3分;其余的1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电梯造商盖章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原文“根据提供的层门门锁装置在7倍以上额定使用电流的条件下,可以正常动作≥300万次的得3分;150万次≤可以正常动作≤300万次的得2分;可以正常动作<150万次的得1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的产品样册资料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根据提供的层门门锁装置在7倍以上额定使用电流的条件下,可以正常动作≥300万次的得3分;150万次≤可以正常动作≤300万次的得2分;可以正常动作<150万次的得1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出具的承诺书原件或投标电梯产品介绍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分依据)”。
十一、原文“根据电梯轿内运行噪声值:A<52dB(A)第一档得3分;52≤B<53dB(A)第二档得2分;53≤C≤55dB(A)第三档得1分(需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根据电梯轿内运行噪声值:A<52dB(A)第一档得3分;52≤B<53dB(A)第二档得2分;53≤C≤55dB(A)第三档得1分(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考评依据)”。
十二、原文“投标电梯品牌采用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3分;非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评分标准不明确。按原条款进行修改为“投标电梯品牌采用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3分;非欧美日原厂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为考评依据)”。
十三、原文“根据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生产曳引式客梯最高速度V进行评定:V≥10m/s的得3分;10m/s>V≥8m/s的得1分;V<8m/s的得0.5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需提供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制造商提供的相关型式试验证书(2019年6月1号以后公司以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为评审依据,复印件需要加盖制造商和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是根据医院电梯具体使用需要提出的评价标准,有利于衡量该电梯制造商的制造标准和工艺的先进性,该要求是合理的,合格电梯都有此系统,不存在倾向性,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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