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关于泰宁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12-27 08:38

为规范泰宁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各方面综合考量,结合我县居民收入情况,泰宁县卫生健康局、泰宁县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关于泰宁县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使决策更加规范、符合民情,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结合工作情况。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3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泰宁县卫健局

联系电话:0598-7838627

电子邮箱:1403253673@qq.com

 

附件: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泰宁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泰宁县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内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托班)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3〕101号)、《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明卫〔2023〕9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综合考虑我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服务水平、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 (公办独立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下同)和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民办独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下同)。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托育服务收费实行预收费制度,一次性收取入托费用不得超过6个月,提倡按月或季度收费。有寒暑假的幼儿园托育班,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学期时长,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

(三)服务性收费、代办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育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其中,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代办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婴幼儿生活用品、床上用品、园服、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营利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制定。收费价格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原则上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应分别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泰宁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70%、45%、35%。

参照2022年泰宁县居民可支配收入30292元为基数进行测算,最高收费标准如下:

托大班(24-36个月):890/生.月;

混合班(18-36个月):890/生.月;

托小班(12-24个月):1140/生.月;

乳儿班(6-12个月):1770/生.月。

同一机构提供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费用为基准,在不超过1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计时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原有享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已与卫健部门签订普惠托育收费协议的托育机构按原协议执行。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托育服务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止托育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因托育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按托育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自身原因未能入托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托手续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婴幼儿实际入托每月达15天及以上的,均视为满托,不予退费;婴幼儿实际入托每月低于15天的,托育机构应按照当月工作日平均入托费用予以退费。

2.办理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3.营利性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双方达成退款约定后,托育机构应当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费用。

五、其他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托育服务协议,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三)全范围内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性托育指导价或低于普惠价格收费的,在卫生健康局备案后,设立条件、托育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得分达600分(B级、合格)以上的,均可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

六、本通知自12月27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泰宁县卫生健康局依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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