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18〕91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强城乡居民就诊看病的“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预算绩效考核、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办法,全程民主公开,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分级考核。建立分级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含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进行考核,强化乡镇级考核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乡镇级全面考核、县级审核复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机制。
(三)奖罚分明,推动整改。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奖先进罚后进,追踪问效落实问题整改,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所。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并纳入绩效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县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乡镇卫生院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所考核内容为当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考核内容主要有:
1.基本药物目录管理。目录药品配备品种、目录药品配备剂型等情况;
2.基本药物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采购、药品库存量、药品质量等情况;
3.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药品使用培训、药品使用定期检查、合理用药等情况;
4.基本药物价格管理。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目录药品销售价格等情况;
5.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监管。对村卫生所考核、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结果分别代表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原则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必要时,可单独开展;自查、复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具体按检查实施方案进行。
(一)分级考核
1.县卫健局每年开展1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报送设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2.乡镇卫生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全部村卫生所的绩效考核,并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在本乡镇和行政村予以公示,并报送县卫计局。
绩效考评结果报送时限,作为考评评分因素。
(二)考核方法
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核实、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
(三)考核步骤
1.下发考核通知。县卫健局下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通知,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2.确定考核对象。各乡镇卫生院均为考核对象,各村卫生所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县绩核考核组在各乡镇卫生院确定考核的村卫生所。
3.现场考核。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台帐、数据、问题整改等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4.考核评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其中,未实施、未全面实施或“双轨制”变相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5.反馈交流。简要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馈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被考核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六、结果应用
(一)公布考核结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通报制度,各乡镇卫生院将每半年的考核情况在绩效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各村卫生所通报绩效考核结果并报至县卫健局;县级绩效考核组在绩效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各乡镇卫生院通报绩效考核结果,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必要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县级考核组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全额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合格的,按90%拨付补助资金;不合格的,按得分百分比拨付当年补助资金。扣除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奖励优秀乡镇。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根据绩效考核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整改台账制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逐条逐项进行销账,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将整改情况报送县卫计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自身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推进绩效考核工作常态化发展。
(二)规范考核。各乡镇卫生院要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做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三)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大众传媒介质,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国家基本药制度政策,提高城乡居民的理解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执业行为,科学合理用药,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19年1月17日-23日
监督电话:县卫生健康局:7832134;县总医院: 7834532
附件:2018年泰宁县基本药物制度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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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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