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3〕 26 号)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现象,有效避免未经处理的病死生猪污染环境、传播病原,保障我县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标准。依据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四、补助原则
(一)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二)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县级补助资金合并统筹,按补助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安排。据实结算2023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结余资金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预拨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落实县财政补助经费。按照《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3号)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的财政承担比例,及时向县级财政要求拨付补助经费,确保补助标准不降低、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严格做好资金发放。在资金下达后 3 个月内完成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并进一步严格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在资金下拨前,要将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资金发放时,应当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资金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信息调度工作。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或更新经费使用进展情况。及时支出资金,并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政策落地和项目落实。
(四)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开展本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定期到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和现场实施勘验核实,跟踪了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纠偏,促进经费使用效益提升。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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