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来源: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9-10 17:44

 

  2025年7月1日起《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落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案情概要:

  2026年7月28日,泰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移送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线索的函》,称经与上半年省级监督抽检、第三方风险监测信息开展数据对比,发现泰宁县某企业在2026年5月15日上市的金牡丹乌龙茶、瑞香乌龙茶未及时按规定赋码出证。泰宁县某企业在2026年5月15日上市的泰宁岩茶、大红袍、瑞香乌龙茶、金牡丹乌龙茶未及时按规定赋码出证。执法人员于8月11日对以上企业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法律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三、处罚依据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意义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依规开具合格证明,为每件产品赋予专属追溯码。此举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到生产信息可查、流通去向可追、责任归属可定。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照《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履行追溯职责,携手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泰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邱玲俐、邓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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