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规〔202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泰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6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经计算,我县分散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238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522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806元。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经计算,我县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486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980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253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强化兜底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按月足额发放补助金,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附件:泰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泰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 执行时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月) | |||||||||||||||||
| 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标准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
| 2025年7月1日起 | 806 | 1238 | 1048 | 190 | 1522 | 1048 | 474 | 1806 | 1048 | 758 | 1486 | 1258 | 228 | 1980 | 1363 | 617 | 2530 | 1468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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