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宁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16 1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规〔202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泰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6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经计算,我县分散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238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522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806元。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经计算,我县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486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980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253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强化兜底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按月足额发放补助金,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附件:泰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泰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执行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元/人·月)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2025年7月1日起 806 1238 1048 190 1522 1048 474 1806 1048 758 1486 1258 228 1980 1363 617 2530 1468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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