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持续提高我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4〕8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泰宁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70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是1660元/月,经计算,我县分散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167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416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665元。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确定,经计算,我县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402元,半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842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2332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着力强化兜底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按月足额发放补助金,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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