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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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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根据不同类别10至4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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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委托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上门装袋。清运的服务费和街巷、住宅小区清扫保洁费 |
城镇居民按每户每月9元(自来水厂代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 3元/人·月(财政局代扣);店面20平方米以下20元每月没,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5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征收;宾馆、旅社、医院20元/月的基础上每增1床增收1元;录像厅、舞厅、影剧院50平方米以下:10元/月,51-100平方米:15元/月,101-300平方米:15元/月,300平方米以上:15元/月(有水表的用户由自来水厂代扣,没有水表用户由环卫所征收)。 |
政府制定,(泰宁县人民政府) |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文〔2008〕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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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区污水处理 |
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政府制定,(泰宁县物价局) |
《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泰价〔2016〕21号) |
福建水投集团泰宁水务有限公司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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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挖掘修复费(非经营性)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修复管理 |
1.城市道路占用费:(一)经营性。1、三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2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15元/日平方米,支路0.1元/日平方米,广场0.25元/日平方米;2、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3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2元/日平方米,支路0.15元/日平方米,广场0.4元/日平方米;3、十二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4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3元/日平方米,支路0.2元/日平方米,广场0.5元/日平方米。 (二)非经营性。1、三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15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1元/日平方米,支路0.05元/日平方米,广场0.2元/日平方米;2、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2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15元/日平方米,支路0.1元/日平方米,广场0.3元/日平方米;3、十二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3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2元/日平方米,支路0.15元/日平方米,广场0.4元/日平方米;4、商业性广告:主干道0.6元/日平方米,次干道0.4元/日平方米,支路0.3元/日平方米,广场0.6元/日平方米。2.道路及附属设施挖掘修复费用:详见文件,闽建城〔2023〕5号 |
政府制定(三明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三明市物价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明价〔1994〕12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城〔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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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城乡建设测绘队 |
事业单位 |
测绘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工程测量、房产宗地测绘及建筑物定验线等 |
工程测绘按平方0.20元/㎡计算(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单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费)。 房产测绘按平方计算住宅:1.10元-1.50元/㎡,商业:1.50元-1.80元/㎡。 宗地测绘按不同类别:1000.0元 -2000.0元/宗。 建筑物定、验线按建筑物1幢为计件单位:4000.0元/宗。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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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环境卫生所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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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村镇建设站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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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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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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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市政园林所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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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保障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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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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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运输发展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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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地方海事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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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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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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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邮政业安全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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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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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机构)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填写收费项目对应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或涉及事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政策文件。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 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请在备注栏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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