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来源: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12-29 11:18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 ||||||
表一:行政许可(共7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劳动法》 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泰宁县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8.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1.承接闽政〔2014〕39号文下放事项; 2.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由原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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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泰宁县人社局 (劳动关系和监察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8.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1.承接闽政〔2014〕39号文下放事项; 2.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由原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更名,并取消原有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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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 |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批复。 |
泰宁县人社局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1.承接闽政〔2009〕7号文下放事项; 2.根据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由原名称“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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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含2个子项) |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3.人社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
泰宁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开发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1.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增列; 2.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在厦门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委托厦门市行使(闽政〔2014〕11号); 3.权限调整为省市县三级。 |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
1.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增列; 2.“冠以福建省名称人才交流会审批”委托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闽政〔2014〕39号); 3.举办厦漳泉跨地市人才交流会审批下放厦门市人社局审批(闽政〔2013〕37号); 4.跨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委托举办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批; 4.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下放举办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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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
泰宁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1.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权限重新调整为“省、市、县”三级; 2.根据同上,由原名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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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1.《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
泰宁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增列。 | |
7 | 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泰宁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受理或者不应予以受理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6.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批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建议的; 7.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利用职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1.实根据闽人社文〔2016〕368号文,由原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等审批;更名,并取消原有子项; 2.根据闽政〔2011〕94号文实行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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