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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
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权责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18〕7号)精神,对应国务院、省、市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权责事项,经县直有关部门核对,决定取消县直部门权责事项7项、承接3项、调整14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县级取消、承接和调整的权责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对应调整和落实本部门权责清单;承接、调整的权责事项要规范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对取消的权责事项,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属于行政许可的要纳入本部门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1.泰宁县取消的权责事项目录(7项)
2.泰宁县承接的权责事项目录(3项)
3.泰宁县调整的权责事项目录(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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