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泰宁县金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时间:2025-04-11 16:14

  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建省泰宁县金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弥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0536914XB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台前路3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25年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泰宁县 X763 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此条改线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已开工建设了部分路段,并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未发现已建路段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0类等级公路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你公司仅提供《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未能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材料,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1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2月21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设部分路段,并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已自行停止建设;

  3.2025年2月24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艾家宁承认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江弥晨及受托人艾家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5.2025年2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与重点生态区域关系图》,证明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位于泰宁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地,涉及环境敏感区,但未涉及生态红线范围;

  6.2025年2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泰发改审批〔2023〕67号),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为二级等级公路,总投资额为2665.74万元;

  7.2025年2月24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8.2025年2月24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泰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证明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9.2025年2月24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

  10.2025年2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对泰宁世界自然遗产地影响评估报告》,证明泰宁县X763线南会至下坊段公路改线工程建设对泰宁世界自然遗产地影响不大;

  11.2025年2月24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截图,证明本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公司。

  12.2025年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实施停止建设,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相关科室审批;

  13.2025年3月5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后督查期间未动工建设剩余路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泰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2025年4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元整( ¥34.28万元)。

  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上述情节,符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中“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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