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和瑞竹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时间:2024-06-05 09:10

  当事人名称:三明和瑞竹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可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C8AKN28J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龙湖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8日,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网格员上报的事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竹木制品生产加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安装竹条精刨机2台、竹条智能色选机2台、多层热压机1台、单层热压机2台、涂胶机1台、框锯机3台、卧式带锯1台、往复锯1台、定厚砂光机1台、裁头锯1台、四面刨1台、刨切机1台、冷压机1台、竹皮烘干机1台、无纺布涂胶烘干机1套和废气布袋收集处理设施1套等设备。检查时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报送市审批部门但未批准,目前公司已自行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实施停止建设;

  3.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作的你公司总经理潘可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潘可丰承认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三明和瑞竹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潘可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5.2024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企业总投资额证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为87.683万元;

  6.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2024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份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微型企业单位;

  7.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8.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含本次2年内1次违法次数;

  9.2024年5月8日我局下发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责改〔2024〕1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告诫书(泰环告诫〔2024〕1号)》各1份,证明已责令告诫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0.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泰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11.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至2024年6月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条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2022〕59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金额为人民币玖仟陆佰零叁元整)。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批复要求做好环保设施建设,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