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泰宁县庆丰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时间:2023-04-28 10:10
 

泰宁县庆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美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67335987N;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1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423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4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现场发现你公司员工在厂房内正对木制品进行辊涂,辊涂车间有3台辊涂机,其中2台辊涂机生产的有机废气有配套建设简易收集设施,未配套相应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另1台辊涂机没有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4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423日现场执法照片(共5张)1份,证明你公司辊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

3.20234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4. 泰宁县庆丰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范美玉身份证复印件各1,委托函及受委托人李德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3台辊涂机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428日起至20235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移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请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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