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福建省宝龙环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时间:2023-09-19 16:32
 

福建省宝龙环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45EXX1K;地址:泰宁县朱口镇梅林村王公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911日对你公司进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9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内存有胶合板成品,涂胶工序已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设施,但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91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911日现场执法照片1组,证明你公司涂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处理设施;

3.202391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李才兵承认违法事实;

4.福建省宝龙环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王玉其及受托人李才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及受托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福建泰宁鑫林木业有限公司木制品综合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节选及福建省宝龙环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涂胶工序会产生含游离甲醛的废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2台涂胶机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919日起至20210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移动已查封的物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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