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10月共完成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
赔偿及修复情况 |
1 |
泰宁县顺辉养殖场 |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宁县顺辉养殖场进行鳗鱼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在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尾水进行取样,根据三明市泰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泰测报字(2023)第12号〕,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尾水总磷浓度为1.3mg/L、pH为5.8,该养殖场外排养殖尾水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总磷浓度超过《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二级排放标准,对水环境造成损害。 |
2023年3月31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3年6月16日泰宁县顺辉养殖场在开善溪流域投放价值3000元鳙鱼、鲢鱼等鱼苗,替代修复工作。 |
2 |
江秀龙 |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泰宁县下渠林业站在工作中发现,江秀龙在下渠镇大湖村“垟坑”山场造林炼山跑火引起火烧山,该行为涉嫌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林木受到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因素。 |
2023年3月16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3年3月22日江秀龙购买三明林业碳票48.098吨,替代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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