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2023年3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泰宁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年版)》,并经泰宁县人民政府批复(泰政文〔2022〕29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