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泰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熊家栋(泰宁)文化交流基地(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熊家栋(泰宁)文化交流基地(一期)项目,位于杉城镇南会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杉城镇南会村集体土地7.0631公顷,其中水田0.5624公顷、园地0.1873公顷、林地6.2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杉城镇南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2017〕1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杉城镇南会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0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坑塘水面、有养殖水面及滩涂用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0;园地、经济林地0.48;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0.1。
2.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城西新区(丹霞之城)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及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文〔2013〕106号)执行。房屋拆迁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3.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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